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杭州某某实业公司委托浙江某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全案策划销售一房地产项目,双方就委托房源、销售价格及策划、推广、销售代理费标准进行了约定。委托销售期间,浙江某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向客户收取了每套3万元的存抵金共计945万元。2018年4月,该房地产代理公司以杭州某某实业公司未付清代理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其代理费14321078元及滞纳金641584元;杭州某某实业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归还其已收取的存抵金945万元及利息31059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浙江某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完成销售的房屋为341套、车位销售119个,据此判决杭州某某实业公司尚应支付浙江某某房地产代理公司5251340.47元、车位佣金1071000元,合计6322340.47元;同时,认为结合存抵金系以受托人名义收取的实际情况,应理解为由该房地产代理公司享有,故对杭州某某实业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2019年6月,倪泓律师接受杭州某某实业公司委托代理该案的上诉事宜。经仔细审阅合同及相关案件材料,倪泓律师选择将二审重点着力于存抵金的性质及归属,并结合合同约定向法庭展开观点明确的陈述,同时将一审法院计算错误之处一并向二审法院指出列明。庭审调查结束后,倪泓律师立即将庭上意见整理成完整的代理词并提交承办法官,供其参考,并再次与承办法官就相关问题进行强调陈述。2020年1月8日,二审法院采纳了倪泓律师的观点,判决部分撤销原判,改判浙江某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归还杭州某某实业公司存抵金945万元,并纠正了杭州某某实业公司支付浙江某某房地产代理公司代理销售佣金计算错误,两项相抵后,浙江某某房地产代理公司还需支付杭州某某实业公司300余万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浙江某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经本律师代理,至2020年8月3日,所有案款包括迟延履行金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效果:本案二审结果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根本性改判,为委托人挽回近千万元损失,且在判决生效后款项全部执行到位,获得委托人的高度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