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奚某某、陈某某与何某某系某快递公司股东。2013年,奚某某从陈某某处受让快递公司2%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款322万元。2015年,陈某某将其名下所有快递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何某某名下,由何某某代持,由此奚某某从陈某某处受让的股权亦由何某某代持。2017年,A公司整体收购快递公司,对应的转让价款为42亿余元。奚某某认为,何某某名下快递公司股权的对应转让价款达18亿余元,但其并未收到相应股权转让款,故于2018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7520万余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何某某对陈某某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奚某某有权按其持股比例2%获得股权交割价款,据此判决陈某某支付奚某某股权转让交割价款4017万余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倪泓律师为其代理二审诉讼事宜。在审阅大量案件材料并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倪泓律师发现奚某某的股权存在稀释情况,同时其并未承担A轮投资者的股权回购款等各项费用成本支出,且对快递公司尚有借款未清偿等,遂以此作为二审主要切入点,并积极敦促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相关新证据,同时对案涉股权转让价款中的可得分配款包括其应承担的各项成本费用、扣除金额进行了详尽计算并形成明细表,在此基础上再与承办法官进行口头解释沟通。该案历经一次调查、一次开庭,最终二审法院于2020年6月1日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陈某某仅需向奚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35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效果:本案的二审点面较多、股权转让价款及扣项计算复杂、陈述繁复,但胜在思路清晰、观点明确,上诉请求基本实现,为委托人挽回2700万元损失,代理成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