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3年,钟某在中航浙江航空公司担任机长职务。后航空公司被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后钟某要求新成立的国航浙江公司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国航浙江分公司均以钟某的劳动合同已由国航浙江分公司承继,原与中航浙江公司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为由,拒绝了马某的要求。
2007年,钟某向公司递交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但公司却对钟某提出的移交档案材料等要求不予理会。之后,钟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国航浙江分公司为钟某办理劳动人事档案、体检档案、飞行技术档案等的移交手续。后国航浙江分公司向钟某提起反诉,要求钟某支付培训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三百余万元,并要求钟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类企业从事航空运输工作。
二、办案过程
钱梁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钟某的劳动合同及在中航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情形,认为中航公司于2003年8月注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商部门注销通知生效之时相关公司主体即告消亡,而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消亡时该合同即行终止。且在中航公司被吸收合并后,钟某多次要求国航浙江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国航浙江分公司拒不配合,钟某与国航浙江分公司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非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合法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钟某无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向国航浙江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等。
三、案件效果
本案系中国首例民航行业飞行员“跳槽”引起的诉讼,在全国范围尤其是民航领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既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利益也保障了案件的社会效果。
本案由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专题报道,为此后国内民航飞行员离职、补偿制度及程序的建立完善提供了充分思辨及实践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