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案由:名誉权纠纷
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董某某对彩虹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令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彩虹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亮点:原告彩虹公司与被告董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系泽大律师代理原告起诉的首例以董某某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一是涉及社会重大舆情案件,事先提交律师协会报备;二是涉及职业打假人对民营企业的网络暴力行为;三是法院判决网络名人对民营企业的名誉权侵权行为成立,对打击职业打假人的不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等方面都有着重大意义。
焦点:网络名人以消费者的名义通过直播、视频等方式打假维权是否构成对商家的名誉侵权。
摘要:涉案纠纷中,在公权力机关尚未作出判定之前,董光明直接以打假维权为由,采取不当言行欲强制经营者服软,有违程序正义原则,亦明显与现行推崇的文明、和谐、法治、 友善的社会价值观相悖。董某某过激的行为构成对彩虹星球公司的名誉侵权。需要强调的是,网络名人相较于普通公众更应清晰地认识到网络空间的规则和限制 以及在追求社会公正和维护公共利益过程中应有的行为边界,谨言慎行,作为道德标杆,引导公众行为规范,更多地向社会传递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不能“流量为王”本末倒置。
(注:被告董某某,系全网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络大V,其广为人知的网络昵称为“铁头”,以下对被告统称为“铁头”)
二、案情简介
彩虹公司是一家以线上销售食品、农产品等产品为主的企业,通过抖音、微信等多个平台销售产品。铁头原注册有拥有大量粉丝的抖音账号“铁头惩恶扬善”。
自2023年9月起,铁头对彩虹公司持续发起网暴攻击,在其抖音账号发布大量侵犯彩虹公司名誉的视频内容,并在其直播中教唆其粉丝冲击彩虹星球直播间,且多次威胁要让彩虹公司直播间停播。
2023年10月,铁头擅自闯入彩虹公司的经营场所,未经彩虹公司同意以煽动言论的方式进行直播,扰乱彩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彩虹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铁头针对彩虹公司经营的产品“盐田虾”,以该产品涉及质量问题及虚假宣传等为由,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和投诉。铁头将上述过程进行视频拍摄,恶意剪辑,截取片段,并利用与管理部门的对话等方式,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于网络,吸粉引流,误导消费者。
因铁头的系列诋毁、谩骂侮辱视频、不当言论直播等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对彩虹公司的信赖,导致彩虹公司产品下架,消费者大量退款,库存的产品无法销售等,故彩虹公司对铁头提起名誉侵权之诉。
三、办案过程
入驻彩虹公司,全面了解案情。在接受委托前,马娟律师率先入驻彩虹公司的经营场所,了解彩虹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铁头对彩虹公司的网暴攻击情况及彩虹公司的经营受损的情况等。
接受客户委托,组建律师团队。针对彩虹公司的复杂案情及管辖法院情况,泽大决定由杭州本部律师与西安分所律师共同组队协同办案。蔡莹、马娟、方丽萍、张鸽四位律师组成了律师团队,向彩虹公司提出了“同舟共济 共克时艰”的代理理念,为彩虹公司提供了一审、二审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及相关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收集整理证据,艰难提起诉讼。本案的最大难点就是举证难。接受彩虹公司委托后,律师全面收集三方面证据。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二是证明铁头涉嫌侵权行为事实的相关证据,包括铁头针对彩虹公司在涉案抖音号发布的视频,并将铁头在涉案抖音号直播中涉嫌侵权的主要言论进行了摘录,核心证据以公证的方式予以取证;三、涉案产品及涉事纠纷处理情况,包括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产品盐田虾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三、涉案产品及涉事纠纷处理情况,包括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产品盐田虾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公安机关对铁头与彩虹公司之间发生冲突的处警情况等。
四、办案思路
确定本案管辖法院。通过多方查询铁头的身份信息,律师查明铁头的户籍地在杭州,故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分析侵权构成要素。对于判断消费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诽谤、诋毁等违法行为,律师团队从三个因素加以考量:一是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二是行为表达方式与目的是否正当合法;三是行为是否符合人格权动态平衡原则。并从三个维度对涉案行为作具体分析评判:一是言论的真实性与事实基础;二是行为的表达方式与目的;三是各方因素的综合考量。
研究法律适用。律师对相关法律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检索与研究,向法院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并提供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陆续出台的关于打击职业人的非法牟利行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规定供法院参考。
五、办案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作出二审判决,生效判决认定董某某对彩虹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六、办案心得
1.对律师而言:要做你能做的,而不是做你该做的;律师的责任感不仅是法律职业赋予我们的责任感,同时也是一种至真至善的社会责任感;律师办案应秉承 “善良 诚信 正直 担当”的理念。
2.对企业而言: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首先要做好自身的合法、合规经营,保证产品的质量合格、宣传方式正当;若遇到类似本案的网络名人以消费者的名义打假维权事件,应坚定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服软,必要时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3.对司法而言:加强对民营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
权等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惩治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对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以侮辱、 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犯名誉权行为,应当依法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