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亮点】
1. 一审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委托人迫于执行压力寻求律师帮助,律师介入案件时机较晚,工作难度大
2. 委托人一审缺席,未进行任何抗辩与举证,推翻一审生效判决的难度大
3. 案件的核心证据掌握在另一方诉讼参与人手中,但该名诉讼参与人由于在外地无法配合举证,举证难度大
4. 多重难度叠加下,通过律师的尽职工作启动案件再审,帮助委托人看见曙光
【案情简介】
王A(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有姓名及公司名称均采用化名)经营品牌连锁餐厅店业务,为扩大门店数量,王A广泛在社会上集吸纳投资。张三与李四为王A的合作伙伴,根据王A的商业规划配合王A注册了杭州美味餐饮公司,王A、张三、李四均为该公司股东,王A向张三与李四承诺:该公司的经营事务全部由王A来操心,张三与李四既不用出资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王A吸纳投资过程中,吸引了孙B前来投资,王A与孙B签订分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孙B投资王A计划开张的餐饮店40万元。协议签订后,孙B向王A支付30万元。10天后,王A、张三、李四共同作为股东的杭州美味餐饮公司成立。此后,孙B将10万元支付到杭州美味餐饮公司的账户。但是,王A承诺孙B开张的餐饮店一直没有正式启动,孙B因此要求王A退还40万元,王A予以同意,但是王A仅退还10万元,未退还剩余30万元。孙B向法院起诉了王A及杭州美味餐饮公司,要求二者共同偿还30万元,该案件庭审时,王A及杭州美味餐饮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法院最终判决王A和杭州美味餐饮公司共同向孙B偿还30万元。
孙B在获得胜诉判决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A和杭州美味餐饮公司,但王A此时已经因多起类似事件暂去往外省,杭州美味餐饮公司实际上是一家空壳公司,孙B从王A和杭州美味餐饮公司处未执行到任何款项。这个时候,孙B将目光转移到张三、李四身上,又提起一次诉讼,要求张三、李四作为杭州美味餐饮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清偿30万元债务。
此时,张三、李四找到吴亦彬律师,希望吴律师为其维权。孙B起诉时,恰逢《公司法》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公司股东应当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且孙B有本地区的类案胜诉判决,可谓胜券在握。吴律师为张三、李四分析:目前生效判决已经支持孙B要求杭州美味餐饮公司偿还30万元,而杭州美味餐饮公司无法偿还,张三、李四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又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此前王A所谓的二人无需出资、无需承担责任的“兜底承诺”只是口头表述、没有留痕,而且这一“兜底承诺”也仅对内有效,对于外部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因此,张三和李四从法理上势必是要在这个案件中败诉。只有推翻要求杭州美味餐饮公司偿还30万元的生效判决,才有可能避免张三和李四在目前的案件中败诉。
此后,张三、李四安排杭州美味餐饮公司正式委托吴律师介入案件,吴律师代理杭州美味餐饮公司对已生效的判决提起再审、诉请是撤销生效判决中要求杭州美味餐饮公司偿还30万元的判项。再审过程中,吴律师关注到杭州美味餐饮公司在原审案件开庭时未出庭、未答辩、未举证,一般而言,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而已经放弃诉讼权利的案件当事人在案件生效后又提起再审要求推翻生效判决,这一行为是被法院比较反感的。因此这给再审案件的办理增加了难度。此外,张三、李四没有参与王A、孙B合作的过程,对二人合作的细节及证据丝毫不掌握,关键证据都被王A、孙B掌握,但是孙B是对立方,不可能为我方提供证据。王A又远在外地、无法第一时间配合举证。
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吴律师从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两方面分析原有判决的瑕疵,据此要求王A配合举证、指导王A提供证据。吴律师搭建了本案的三重抗辩思路:1、孙B投资40万元的对象是王A,不是杭州美味餐饮公司,杭州美味餐饮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2、即便杭州美味餐饮公司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是本案当中孙B此后将投资转到了王A已开张经营的餐饮店、并在该门店取得分红,这属于典型的债务转移,杭州美味餐饮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已经转移到了已经开张经营的餐饮店,杭州美味餐饮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3、孙B除了接受王A偿还的10万元外,还零星接收王A偿还的几千几万元款项,这些款项应当在40万元当中扣除,但是王A在原审庭审时并未披露该情况,属于虚假陈述。基于这三重抗辩思路,吴律师展开举证、庭审工作,经过两轮庭审的针锋相对、并提交多份法律意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提审案件、中止案件的执行。这一结果为张三、李四带来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