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通过他人介绍通过多笔投向房地产项目,签订了《谢谢直融融资项目认购协议》、《xx花园应收债权转让项目转让协议》、《xx信用资产交易xx资产收益权项目交易协议》等合同,周某交付投资款后,因不能还本付息产生纠纷。当事人委托后,经进一步了解案情,并结合了解到投资项目现状,预判这四个金融产品大概率是一场有蓄谋设计的不合法的融资行为,且发行人已经在做撇清处理,如果启动诉讼,从诉讼到执行周期可能会很长,且最后哪怕均胜诉了,能否执行到现金暂时还未可知。为此,我们通过非诉谈判方式,多次陪当事人一起与对方沟通,后期终于通过以房抵债、以车位抵债等方式,维护了周某的大部分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