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浙江某国有企业(被告)委托,代理其与浙江某油品有限公司(原告)股权转让纠纷案,原告在产权交易所摘牌了被告下属公司的股权并完成交割,后原告以被告未披露某一合同事项要求被告进行赔偿,通过梳理证据发现所谓未披露合同事项实际发生在评估基准日之后,故将抗辩意见提炼为该合同只会增加商业交易机会但不会造成预期利益损失,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抗辩意见,驳回原告索赔400万的诉讼请求。

受浙江某国有企业(被告)委托,代理其与浙江某油品有限公司(原告)股权转让纠纷案,原告在产权交易所摘牌了被告下属公司的股权并完成交割,后原告以被告未披露某一合同事项要求被告进行赔偿,通过梳理证据发现所谓未披露合同事项实际发生在评估基准日之后,故将抗辩意见提炼为该合同只会增加商业交易机会但不会造成预期利益损失,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抗辩意见,驳回原告索赔400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