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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4-12-12 17:41:42浏览:614次



一、概述

罪名: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结果: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亮点:企业不良竞争、涉黑涉恶

焦点: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作用

摘要: X某为强迫客户使用某公司产品,恶意打压同行,采取驾车追逐、辱骂恐吓等方式干扰同业人员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二、案情简介

2018年起,X某受公司领导指使,采取对客户恶意举报、滋扰的方式强迫客户使用其公司的产品。同期,X某在公司领导的指使下,为打压同行,采取驾车追逐、辱骂恐吓等方式严重影响同行业人员工作、生产、经营秩序。该公司领导及部分成员经公安侦查后认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郑一峰律师及其团队多次与承办民警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及细节进行沟通并在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中强调,X某对同行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出于打压、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是出于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目的,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且X某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四、办案思路

X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外,X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X某实施的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X某具有自首情节。


五、办案结果

X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六、办案心得

涉黑涉恶的案件辩护相较一般案件难度更大。在犯罪嫌疑人部分罪名有争议的情况下主动和检察院沟通争取合并罪名,同时就量刑情节与检察院充分沟通使其在起诉书中予以认定。在法院审判阶段就量刑情节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争取缓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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