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授权,私自制成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累计销售金额达一百万余元。
一、概述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结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亮点:知识产权类犯罪
焦点:知产类犯罪的构成问题、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
摘要:Y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授权,私自制成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累计销售金额达一百万余元。
二、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Y某伙同另一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不带商标的产品以及带有商标的合格证、标签等物品,制成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累计销售金额达一百万余元。
三、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之后,郑一峰律师及其团队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进行阅卷。在阅卷后就涉案金额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并在恰当时机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在被告知建议缓刑的量刑建议后Y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办案思路
Y某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比较充足,存在争议的是涉案金额以及量刑情节。由于涉案金额较大达到上百万元,通过与检察院进行涉案金额以及量刑情节的沟通,尽可能减少认定的涉案金额,从而争取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五、办案结果
Y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六、办案心得
在犯罪事实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类知识产权犯罪,应尽可能减少认定的涉案金额。同时,突出强调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从而在检察院阶段获得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