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客户S女士联系了南京某全国知名连锁医美机构(以下简称“医美机构”)客服表示自己想要进行一个综合隆鼻项目手术。医美机构客服人员告知S女士,手术费用为4万元,但如果一次性付款有压力,他们可以提供分期付款服务,前提是与他们的合作单位签订《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及《分期付款协议》等配套协议。S女士遂与医美机构推荐的厦门某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了《分期服务协议》,约定由保理公司向医美机构支付4万元,S女士每月分期向保理公司还款。
然而,协议签订后,医美机构给S女士做的综合隆鼻项目手术以失败告终,给S女士的身心造成了巨大创伤。为解决与S女士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美机构向S女士支付了赔偿金,并签订了和解协议。S女士本以为此事已告一段落,岂料保理公司于2024年年初将S女士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S女士偿还应收账款和支付高昂的违约金。
厦门区湖里区人民法院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及《分期付款协议》合法有效,医美机构已向S女士履行医疗美容服务,因此医美机构对S女士享有应收账款,保理公司基于《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取得案涉应收账款债权,判决S女士应向保理公司支付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S女士拿到判决后,愤愤难平,中间也咨询了不少律师的意见,但大多认为本案通过上诉改判的希望不大。后来S女士找到了我们医美律师团队。起初,我们拿到案件材料后,也觉得该案通过二审翻盘的概率不大,因为距离S女士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及进行综合隆鼻手术已过去近5年,很多与案件相关的材料都找不到了。
但是,通过和客户的深入沟通交流及寻找到的新证据材料,我们发现本案系作为保理公司同医美机构以保理之名行贷款之实,即使用商业保理交易结构向医美客户开展个人消费分期业务、提供消费贷款的行为。一审法院不应将本案认定为保理合同纠纷,而应按照案涉交易和案涉协议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即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案。由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及准金融机构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须取得相应的资质。但本案的保理机构并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质,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发放贷款,其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违反法律特许经营规定,案涉《分期付款协议》应属无效。
S女士听了我们的分析和建议后,决定上诉。同时,上诉期间,我们建议S女士去医美机构复印和封存病历。拿到病历以后,我们发现当时S女士的隆鼻项目存在手术违规操作情形。我们还调查到,穿透医美机构和保理公司的股权架构后,背后实际控制人实为同一人。本团队律师将调查到的所有证据材料及代理意见与负责本案二审的调解员做了深入沟通,并联系了保理公司和医美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最终,本案在二审期间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S女士无需向保理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