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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专题某事可乐“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5-01-17 15:08:18浏览:1006次

百事可乐被判停刮“蓝色风暴” 商标侵权之诉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浙江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取得了“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随后,某酒业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啤酒上使用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并准备在碳酸饮料和茶饮料上使用“蓝色风暴”注册商标。

 

2005年11月,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某酒业委托代理人在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了600ml百事可乐2瓶、355ml罐装百事可乐26罐。其中,600ml百事可乐瓶贴正面中央标有由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在图形商标的上方印有“百事可乐”文字商标标识,在“百事可乐”商标标识的两侧上方标有“蓝色风暴”文字和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接着,某酒业公司先后在杭州、天津、桂林、北京、长春等地购买了相同包装的百事可乐。

 

2005年12月,某酒业以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停止侵权,在媒体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9万余元。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审以百事可乐公司、联华华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为由,驳回某酒业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酒业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经审理,除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外,还查明:百事可乐公司系百事集团公司在中国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5年5月,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蓝色风暴”命名的夏季促销及宣传活动,不仅将“蓝色风暴”标识使用在宣传海报、货架价签、商品堆头等宣传品上,也将“蓝色风暴”标识直接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等产品的外包装和瓶盖上。

 

本案中,百事可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长时间地宣传“蓝色风暴”产品的促销活动,导致“蓝色风暴”标识已经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印象。百事可乐在海报宣传中突出显示“蓝色风暴”标识,在产品瓶盖上仅注明“蓝色风暴”标识等行为,造成以“蓝色风暴”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得到充分彰显,使“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行为已经使相关公众对“蓝色风暴”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导致某酒业寄予“蓝色风暴”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将受到抑制,其受到的利益损失是明显的。

 

判决结果

 

2007年5月24日,浙江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并在媒体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浙江某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蓝色风暴”商标的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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