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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

钱亚芳、梁燕琳:48 万赔偿背后的维权智慧:医美纠纷如何精准维权?

发布时间:2025-05-28 09:18:51浏览:86次

在颜值经济浪潮席卷下,医美行业蓬勃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医美纠纷也日益增多。


当求美者满怀期待踏上变美之旅,却不幸陷入纠纷困境时,该如何精准维权、守护自身合法权益?专业人士倾情分享实操指南。


案情简介:

章某某看到宁波市某区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宣传“8分钟极速丰胸专利技术”、“浙江省丰胸修复基地”等广告前往被告处咨询隆胸事宜。2019年1月14日在该诊所接受假体隆胸术。术后章某某发现效果并不理想。于是向法院起诉该医美机构,并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医疗费16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款项三倍的赔偿金48万元。



经法院查明…原告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手术的实施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被告未具有全身麻醉资质,被告宣传的“浙江省胸整形修复基地”和“8分钟急速丰胸专利技术”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内容,均未取得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已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系发布虚假广告。被告为章某某实施隆乳术植入的假体未建立使用记录,未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未建立入库出库相关记录,在手术单上列明的假体资料不正确不完善,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某区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章某某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问题讨论:

为什么本案章某某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不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维权?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什么区别?


本案焦点:

1.章某某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手术的实施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2.该医疗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及其他违规行为实棰。


本案章某某在具有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诸多违规行为的证据前提下,在专业人士指导下选择以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其与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相比较,优点显而易见:


1.无须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存在损害。在医美领域,由于医疗美容效果具有主观性因素,是否存在损害一直是鉴定难题,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用时漫长,容易导致诉讼进程冗长。上述风险本案原告通过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巧妙避开。


2.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目前类似医疗纠纷,只有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如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以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


​律师建议:

对求美者:

1.书面合同不可少。合同关系存在是进行维权的基础条件,例如书面合同、付款凭证等。

2.机构违约必实棰。必须医美机构存在欺诈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3.案由选择有技巧。并非一切医美纠纷均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进行维权比较合适,这还是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研判,权衡利弊,择优而行。


对医美机构:

合规经营不可忘。医美机构构成欺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已成为司法惯例。因此医美机构在广告宣传、医疗机械(药品)使用、按核定执业范围经营等方面应当进行合规审查及执行,避免去踩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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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亚芳律师
钱亚芳
泽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