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温州市苍南县舥艚镇(今龙港市舥艚社区)村民包某某由于房子被强拆,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1988年案件正式开庭。这起案件因其重要意义被称为新中国第一例“民告官”案。
苍南县舥艚镇有一道建于南宋时期的拦潮海堤。由于海潮的外移和“文化大革命”之初的混乱,堤坝变得无人管理。当地缺房住的农民看到堤坝宽阔平坦,便有人开始在坝上建房。舥艚镇村民包某某便是其中之一。
1985年,根据舥艚镇个别领导的口头同意,包家拆掉了原来的3间老房,又向河道填出去两三米。此时,有人举报包某某家违法建地基。9月4日,苍南县水利局向舥艚镇政府发出信函,要求立即制止包家非法占河道的行为。舥艚镇政府接到信函后,立即将县水利局要求向包某某进行传达,但是包家没有理睬,继续施工。1986年3月,包家新房竣工。
1986年4月初,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水利电力部分别收到了署名为舥艚镇人民代表的举报信。5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致函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派人查处”。温州市防汛指挥部、市水电局于5月20日派出负责人和温州日报社记者,会同苍南县水电局、金乡区、舥艚镇负责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之后,温州市防汛指挥部专门写出海堤设障调查及处理意见的报告,上报有关部门。浙江省水电厅正式下发〔1986〕135号文件,提出自1983年设置河道界桩以后,侵占河道建造的建筑物(包括包某某家新建房屋违章部分),一律按违章户拆除。在此以前的违章建筑,明显影响行洪者,也要予以拆除。
1986年5月22日,《温州日报》在头版刊登《舥艚镇水利设施遭严重破坏》,温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看到报道后,批示务必在6月底前解决水利设施遭受破坏的问题。此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找包松村谈话,希望他能协助做家里人工作,尽快拆除违章建筑,但是均遭到拒绝。拆除违章建筑、解决水利设施遭受破坏一事,一时无法推进。
1987年5月,鉴于大兴安岭火灾的教训,防汛工作引起中央高度重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国务院连续下发3个关于防汛的文件。眼看台风季节马上就要到了,浙江省防汛抗洪任务也到了一年中最关键的时候。6月26日,浙江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召开全省防汛清障紧急电话会议,要求坚决完成清障任务。有拒不执行清障命令而又影响大局的,应强制拆除。全省电话会议结束后,温州市政府即作出具体部署。次日,苍南县召开县联席会议,决定强制拆除包某某家的违章建筑。这次决定,不是将包家3间新房全部拆除,而是先拆除其阻水最严重的部分。为不损坏其他建筑,决定采取定向小爆破的办法。
6月30日,苍南县政府下发《关于强行拆除包某某违章房屋的决定》。经实地勘测核实,该房填河占地妨碍防洪排涝,属于违章建筑。金乡区公所、舥艚镇政府、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水电局和苍南县水电局、苍南县城建局先后多次通知,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章房屋,包家未予拆除。7月4日,苍南县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了包某某的违章房屋。
7月15日,包某某分别向苍南县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任苍南县县长黄某某和苍南县政府,请求确认其房屋的合法性,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由于当时没有一部专门调解民事主体与行政部门关系的法律,两级法院均没有受理。1988年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3月29日,温州市中院向苍南县政府发出应诉通知书。“县长当被告”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中国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接到应诉通知书的苍南县委、县政府,就县长应不应该出庭的事进行了两次激烈的讨论。在第三次会议上,县长黄某某终于说服了与会人员,决定出庭应诉。
1988年8月25日,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案在苍南开庭。由于要求旁听的人数众多,庭审地点不得不从原定450个座位的苍南县法院移到了有1000多个座位的苍南县电影院。即使这样也仍然难以满足需求。境内外新闻界也密切关注此事,中央电视台、香港电视台、新加坡媒体等多家媒体都到场采访,并作了相关报道。
原告、被告在法庭上均作各自的陈述,包某某代理律师发表了2万字的代表词,认为苍南县政府炸房是以官代法、以权代法的违法行为。县政府则表示,包某某的房屋盖在舥艚海堤的范围内,不但非法侵占了河道,而且对抗洪防汛造成了严重的干扰。房屋建造过程中,镇政府按照规定曾发出停止施工的通知,包家未予理睬。之后一年多,镇、区相继做了近百次工作,仍然无效,强制爆破拆除势在必然。被告代理律师发表了长达16页的陈词,与原告方展开辩论。庭审在一种近乎透明的氛围中进行。包某某要求苍南县政府赔偿他家各类损失,而黄某某则提起反诉,要求包某某承担强行拆除其违章建筑的费用。
庭审结束后,黄某某上前与包某某握手,并表示,无论官司胜败,包家一家作为苍南县的公民,政府今后仍要为他们服务。
3天后,温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包某某等所建房屋违反国务院、水利电力部、浙江省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严禁毁堤建房的有关规定,是违章建筑;苍南县政府在多次教育原告并限期自行拆除无效后,依照水利电力部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清除行洪蓄洪障碍,保障防洪安全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强行拆除原告违章建造的部分房屋,是合法、正确的,原告诉请赔偿损失,显属无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包某某不服,继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浙江省高院组成精干力量,于11月18日在温州市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中国日报》《法制日报》、新华社、中新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及省市24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到庭进行现场采访。12月26日,浙江省高院在杭州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农民运用法律手段起诉县政府、法院依法受理公开审判、县长作为被告出庭应诉——三者结合,使官司的影响远超官司本身。此案被誉为全国一届人大至九届人大50年间“民主与法制建设”十件大事之一,并入选“浙江律师在推进民主与法制发展中最有影响的十大案例”。
这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前的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案,并不是中国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却因为其重要意义被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虽然以原告的败诉结束,但它的影响却是深远的。它唤起了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政府对依法行政的反思,推动了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