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民事再审审查
裁判要点
公众知晓的地名和餐饮类别,在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时不具有显著性,本身并不具备识别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由于商家要求法院保护的仅限于文字而不包括其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整体营业形象和对商品包装及装潢的保护,在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包含地名和餐饮类别字样享有排他使用权的情况下,其关于其他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同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浙江某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以某餐饮公司在店招上使用“澳门豆捞”侵犯了凯旋门公司注册的“澳闪豆捞”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凯旋门公司取得的第3577094号注册商标为“澳闪豆捞”,但其在经营中使用的是“澳门豆捞”。某餐饮公司所使用的文字是“澳门豆捞”,并非凯旋门公司的注册商标。“澳门豆捞”与“澳闪豆捞”不构成相似,因此,某餐饮公司并未侵犯凯旋门公司对“澳闪豆捞”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查明:2008年2月14日,商标局核准凯旋门公司关于“澳闪豆捞”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该公司在其店面招牌上使用“澳门豆捞”字样。某餐饮公司在郑州市开设门店,门招中间为黄色“某餐饮公司澳门豆捞特惠店”字样。凯旋门公司认为该公司持续使用“澳门豆捞”作为商业标识,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某餐饮公司在门店及其设施和宣传中同样使用“澳门豆捞”字样,对凯旋门公司“澳闪豆捞”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餐饮公司停止使用“澳门豆捞”字样,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凯旋门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并认定“澳门豆捞”为驰名商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凯旋门公司的诉讼请求。凯旋门公司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某餐饮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澳门豆捞”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并已具备了驰名的程度,而生效判决却未对“澳门豆捞”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1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凯旋门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1.凯旋门公司取得的第3577094号注册商标为“澳闪豆捞”,但其在经营中使用的并非是“澳闪豆捞”,而是“澳门豆捞”。某餐饮公司所使用的文字是“澳门豆捞”,由于“澳门豆捞”并非凯旋门公司的注册商标,而豆捞作为一种餐饮类别,本身并不具备识别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因此,生效判决将两种商标中的“澳闪”和“澳门”进行比对,认定“澳门豆捞”与“澳闪豆捞”不构成相似,某餐饮公司未侵犯凯旋门公司对“澳闪豆捞”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无不当。
2.凯旋门公司的全称是浙江某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餐饮公司的全称是河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企业名称中具有识别意义的是“凯旋门”和“某餐饮”。因“澳门豆捞”并非凯旋门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澳门豆捞”字样享有排他使用权的情况下,该公司关于某餐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澳门豆捞”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
3.凯旋门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显示其要求法院保护的仅限于“澳门豆捞”四个字,不包括其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整体营业形象,该公司的诉请并不包含对商品包装及装潢的保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核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情形。
4.凯旋门公司认为“澳门豆捞”经过该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澳门”作为公众知晓的地名,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时并不具有显著性,凯旋门公司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澳门豆捞”具有识别不同服务提供者的功能,生效判决关于凯旋门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餐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澳门豆捞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以及对凯旋门公司要求认定“澳门豆捞”为驰名商标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凯旋门公司的诉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几种情形,生效判决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凯旋门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凯旋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不予支持。
某餐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澳门豆捞字样,并未侵犯凯旋门公司“澳闪豆捞”的注册商标权,澳门作为公众知晓的地名、豆捞作为一种火锅品种,均不具备区分识别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二者均未能为某一商家专属享有,凯旋门公司主张保护的既不是其注册商标,又非产地名称,其请求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几种情形,因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凯旋门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