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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之股东出资八问
文 / 徐起平
前言
”
新《公司法》已于两周前正式施行,国务院也在6月30日公布了李强总理签署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近两周我们也接到了不少企业家和企业老板们对于新《公司法》相关问题的咨询,比如新旧公司设立的时间衔接不同有什么区别、怎么应对市场监管总局的新规定、如何根据《规定》调整公司内部体制等。基于此,我们将对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问题以问答形式作一个简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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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6月30日前后登记设立公司
认缴出资期限的区别?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如果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对于存量公司,设置了三年的过渡期和5年的认缴出资期。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就比较严格了,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也就是说三年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要全额出资到位。
但若是上述两种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Q2
新增股东失权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新规股东失权制度,不同于原先的股东除名制度,股东除名制度只有在极端的情况才能将股东除名。股东必须是一分钱没出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在公司催缴后仍旧一分钱不出,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正式将该股东除名。由此可见,在旧《公司法》框架下,对于这种逃避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处于一种很被动的状态。
现在的股东失权制度更加保护公司利益,同时也更具合理性。股东如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即不完全出资和完全不出资,经书面催缴后,在催缴宽限期后仍旧不出资,该股东就丧失未出资部分的股权。该部分股权被公司回购或者收购之后,可以减资或再次进行分配。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更好保障股东出资,更加侧重保护公司的发展利益。
Q3
新《公司法》对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有何规定?
以前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条款仅具体规定在《企业破产法》中,所以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虽然理论和实践中已经出现例外情况让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情形,但各地法院的裁量尺度不统一,操作起来很有难度。债权人在此种情况下稍显被动,虽然还有股东没有完全缴纳出资,但因为公司账上没有钱,也很难执行到财产。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将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规定明确约定到《公司法》之中,而且将条件仅规定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债权人可直接依据《公司法》就到期债权起诉公司并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更加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很容易成为被告,出资期限也很可能被提前。
Q4
新规之下,股东想借股权转让
能实现“金蝉脱壳”吗?
以往提及股权转让,我们会看到这样一种情况,原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将股权转让给没有出资能力的第三人,实践操作中叫做“金蝉脱壳”,以此来逃避公司债权人追债。
这个问题在新《公司法》八十八条中已得到明确。如果股权转让之时,对应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股权转让之后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但是若受让人在后续未按期足额缴纳,原股权转让人还是要对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股权转让之时,对应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出资不足或出资不实,原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现在的新《公司法》框架下,单靠股权转让不能免除股东应付的实缴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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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对于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强制注销制度
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强制注销相关规定是为处理实践中大量的“僵尸公司”,即长期处于非正常经营的情况,仍未能退出市场的企业。《规定》第八条和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公司强制注销规定作了细化:
一是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二是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
三是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四是根据强制注销制度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Q6
新《公司法》实施后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公司监管职责和方式有哪些变化?
市场监管总局在新规下的职责和监管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之前,监管主要依靠公司自行申报和定期报告,监管力度相对较弱,对异常出资和虚假申报的查处不够及时和严厉。新的规定通过随机抽查和信息共享,加强了对公司认缴和实缴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异常出资的情况进行研判和调整,未按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Q7
股东客观上没有能力缴付出资、公司经营已处于停顿状态等情形,有哪些救济途径?
1、减资。股东将当初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减少至合理范围,从而免除将来继续缴纳出资的义务。但减资需要获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同时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具体要求可咨询有关专业人士。
2、股权转让。股东可以将所持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从而将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出资缴纳义务转移给受让股权的一方。但须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并不能完全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如果受让股权的一方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该股东仍须承担补充缴纳责任。
3、主动解散公司。对于没有必要存续的公司,特别是经营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可以主动选择解散公司。但是,解散公司同样需要获得具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同时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清算程序,并在清算完成后注销公司。
Q8
《规定》提示我们7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
新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1、重视设立的过程。新公司法对于很多规定都做了重大创新,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行为规范的准则。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和实际操作的一致性,避免因不规范行为引发的纠纷,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
2、强调股东未按时出资的后果。对于未按规定出资的股东,应结合股东失权制度,明确其将丧失的权利,并在章程中加以详细规定。若股东未到位的认缴出资在转让时,前任股东需在特定情况下对转让行为承担责任。
3、优化出资方式。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权等方式增加出资,以完善公司的出资结构,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按照新《公司法》运营的过程中,公司应确保出资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并可以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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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徐起平
董事合伙人
徐起平律师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董事合伙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委员会主任、财税法工作室主任。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杭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第一批)、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实务导师、杭州市上城区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金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律师拥有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资格,长期致力于公司税收合规研究,带领财税法工作室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法、财、税一体化服务;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规划、企业财政补贴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财税法工作室
该工作室由本所董事合伙人、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徐起平律师领衔,是省内律所拥有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背景人数最多的专业团队。同时有税局、会所、税所、高校教授等专家顾问支持。以“法律+税务+财务”一体化服务为业务核心,专注于涉税争议的解决、税务稽查的应对、税务规划(筹划)、企业财政补贴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