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系涉案金额超亿元的大豆供应链(融资性)贸易纠纷案,属商事领域典型的刑民交叉疑难案件,亦是司法实践中易引发“民事纠纷刑事化”争议的高发类案。当事人作为民营企业家,因企业经营亏损、债务履行不能身陷合同诈骗刑事指控;辩护团队经全案梳理、资金流向核查与关键证据固定,结合两高涉企经济案件裁判规则,确立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排除刑事定性的无罪辩护核心思路,然一审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量刑畸重。
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2号,以下简称《新建工司法解释(二)》或新规),次日施行。新规对建工领域违法施工主体的权利求偿路径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尤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情形下求偿规则变动最为剧烈。

于某以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项目部名义,与闫某签订《脚手架等工程承包合同》,于某在合同上签字,某建设集团公司未加盖公章。闫某曾以某建设集团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是为前案。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代表或代理,判决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