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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某丝绸炼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绿色破产”推动高污染企业转型

发布时间:2026-01-27 19:01:15浏览:18次

 

湖州某丝绸炼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泽大湖州分所担任管理人,创新采用“人大监督+绿色破产”机制做法,推动高污染企业绿色转型

 

一、概述

【关键词】环境污染;人大监督;绿色破产;绿色监察团;全过程人民民主

【管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湖州某丝绸炼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主营真丝绸缎炼白加工、化纤染色,是当地一家老牌印染企业。2017年以来A公司为压缩成本采用墙洞偷排、缝隙渗漏等方式排放污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经公益诉讼被判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并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罚金,后企业关停、资金链断裂,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等纠纷集中爆发,环境损害赔偿无着,为属地带来较大维稳压力。因A公司及实控人涉刑、部分建筑物无产权证、企业被政府列入关停名单等诸多因素,通过执行拍卖方式处置公司资产难度较大。同时考虑到A公司持有一定体量的排污权,在当前环境资源权益稀缺的市场背景下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经初步研判,A公司尚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性,故经“执转破”,B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25年6月26日,B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同年12月31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管理人履职情况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企业不仅面临传统破产案件中的债务清偿、资产盘活问题,更需破解高污染行业“关停易、重生难”的绿色转型困局。为破解上述难题,管理人在B法院指导下,依托“人大监督+绿色破产”创新机制,联合区人大、属地政府、环保部门等多措并举,协同推进重整工作。

一是科学研判重整价值,激活资产绿色潜能。管理人主动对接环保部门,综合研判企业重整可行性,明确“欲重整必整改”的核心方向,并将原有排污权纳入重整资产包,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股权转让模式实现资产增值,既以排污权总量控制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又形成“资产溢价+环境改善”的双重价值,为重整奠定经济与生态双重基础。

二是坚守绿色重整导向,筑牢生态优先防线。将“生态优先”贯穿重整全链条,招募环节突出“环保资质优先于资金实力”,要求投资人需具备炼染行业绿色生产技术,同时出具环保承诺书并制定绿色重整计划;实施环节由法院协同区人大、环保、属地政府及管理人共同组成“绿色监察团”,动态监督环保整改,推动企业升级设备、减少废水废气排放、提升污染处置能力,从根源上破解“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三是引入人大全程监督,强化司法公正保障。创新人大监督全流程介入机制,从重整价值识别、债权人会议召开,到环保整改落实、后续监管,人大监督贯穿始终。同步在辖区人大代表联络站设立债权人会议分会场,便利老年债权人就近行使权利,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会议、监督表决流程,既督促各方依法履职提升效率,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为机制落地提供刚性支撑。

四是筑牢社会稳定基石,护航转型时间窗口。通过“法护安薪”机制,由属地政府先行垫付工人工资,通过法律程序明确职工债权垫付款优先地位,快速化解劳资矛盾;同时合理维护债务人股东权益,妥善化解股东前期环保关停持续信访问题,既避免重整进程因纠纷拖延,又为企业绿色转型争取宝贵时间窗口,实现“维稳+转型”双推进。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本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率达到96.39%,《重整计划草案》经分组表决,其中普通债权人组同意人数占出席人数的98.72%,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52%,其他组出席率及通过率均为100%。2025年6月26日,B法院裁定批准A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中,A公司引入投资款1600万元,重新激活闲置的土地、厂房、排污权资源,171名职工工资100%获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及其他71名普通债权人清偿率高达70%,一揽子化解债权债务纠纷。更重要的是,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按照环保、经信部门的要求,已完成企业基础设施更新,并预计追加投资2000万元用于产能升级,进一步提升企业污染处置、节能减排能力。

三、特色亮点和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背景下,将绿色元素系统融入破产审判的典型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蒋卫宇批示“请民五庭关注B法院‘人大监督+绿色破产’机制做法”,《人民法院报》进行了专题报道。案例的核心创设性在于将破产程序从“市场主体退出通道”升级为“绿色转型转换器”,通过将环保目标嵌入资产处置、投资人筛选、监督执行等全流程,构建“挽救不偏离绿色、转型不脱离实际”的协同机制,借助司法手段推动高污染企业从“高排放、低效益”向“绿色化、高质量”转型,生动诠释了“绿色破产就是新质生产力”的实践逻辑。同时,本案创新通过在绿色破产程序中引入人大监督机制,有力提升重整工作质效、增强债权人信心,实现了债权保障、企业重生、生态良好的多赢共赢局面,在强化破产府院联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等方面也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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