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泽大律师事务所王小军律师代理浙江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成功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概述
案件类型:施工合同纠纷
结果:胜诉
亮点:建工合同纠纷、标的金额巨大
焦点:是否解除合同、违约金确定、违约行为认定
(二)案情简介
浙江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因一项大型施工项目签订标的近2个亿施工合同。但项目竣工后,当事人就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价款的结算,但该建筑公司拒绝支付项目尾款,导致合作关系破裂。房地产公司遂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办案过程
接受该房地产公司委托后,王小军律师及时开展了以下法律服务:
1. 首先,王小军律师立即与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进行多次沟通并详细审阅案涉《合同书》《补充协议》、工程相关许可证、款项流水等,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争议点及项目资金情况。
2. 组织律所团队展开案件分析会议,查找类案、结合法律法规,多次深入剖析案情细节,制定多重应对策略,并择取最优应诉方案。
3. 多次前往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项目的具体施工情况,收集证据,确保掌握充分资料支持诉讼请求。
4. 在案件开庭前,王小军律师向法院提交详细的状与证据清单。开庭时,凭借此前充分的证据收集、材料整理及法律梳理,保证在法庭答辩、质证环节得以强有力应对,全力争取有利判决。
(四)办案思路
在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过程中,王小军律师深入剖析合同条款与实际施工情况之间的差距,以及合同有效性、优先受偿权行使等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被告辩称由于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无相应资质的包工头,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备案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并且被告和该包工头另行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5亿元;被告亦辩称补充协议是被告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违约金约定过高。但王小军律师通过深入剖析其所提供证据后对其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以被告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上述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
其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王小军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为由,主张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经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官最终采纳该主张,并支持原告诉求。
(五)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王小军律师的主张,判决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赔偿,这一判决成功帮助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六)办案心得
在客户视角中,此案的成功不仅体现了王小军律师对建筑施工合同的专业理解和法律适用,也展示了其在纠纷调解及解决上的全面能力。在复杂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中,双方企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金融的紧缩更让合同履约难度加大。在建设工程领域,律师的工作不仅限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还涉及到现实问题的观察与分析。在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法律服务的价值在于提供实用解决方案,专业严谨的法律分析与灵活应对策略是案件成功的关键。律师需以客户体验为核心,理解客户诉求,并在法律框架内提供有效帮助。这种全方位的服务使客户在法律与商业的交汇点得以从容应对挑战,维护自身利益并推动项目成功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