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公安机关以F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其参与金额五十多万,经过辩护,检察院仅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且当事人最终获缓刑。
办案经过:
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随即开展了阅卷、会见工作,并做了详尽法律检索,确定了一个罪做无罪辩护、一个罪做缓刑辩护的方向。
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辩护意见,力辩F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首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本案F某的行为没有妨害正常司法活动,没有妨害对上游犯罪的查实追究,不符合客体要件;其次,F某的行为没有起到财物转换、资金转移的作用,不符合客观要件。同时,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权威刑法书籍、专业法律期刊及法学专家对该罪名的解读。
对另一个罪名合同诈骗罪,龚律师力争缓刑,从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动机、主观恶性方面做了辩护,指出F某虽参与金额巨大,但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办案结果:
最终检察院未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指控合同诈骗罪,从两罪变为一罪。后续经过量刑辩护,F某最终获缓刑。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