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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泽大律师事务所(平湖)陆栋杰律师为其辩护,在检察院阶段无罪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24-12-23 12:02:01浏览:479次

罪名:诈骗罪

结果: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撤销案件

亮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问题;被害人过错

摘要:因项目存在融资需求,陈某作为中间人帮忙介绍他人提供融资并收取了好处费。公安立案后认为陈某及被介绍的人虚构有能力介绍融资,构成诈骗罪,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陆栋杰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犯罪认定存在问题,结合对犯罪刑事政策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陈某成功或者撤销案件的良好结果。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以来,因平湖某酒店项目需要资金,被害人柯某在凌某介绍认识了翁某。翁某又联系了犯罪嫌疑人陈某介绍赵某帮忙融资,赵某收取了12万元,帮忙注册香港某公司,之后赵某称病,无法继续帮忙融资。期间翁某收取了88万元帮忙开通香港某公司外汇账户及扩大注册资本。陈某又介绍了犯罪嫌疑人梁某帮忙融资,陈某收取好处费200万元,梁某收取好处费200万元、梁某介绍了一家香港的空壳公司帮忙融资,签订了融资协议,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之后陈某、梁某又虚构办理融资需要收取300万元的移动费用(300万在翁某处,未交给陈某、梁某),期间受害人柯某又分多次给了翁某76万元用于送礼和差旅费用。


二、办案过程


陈某被取保候审后,其来到泽大律师事务所,委托陆栋杰律师为陈某进行辩护。

陆栋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陈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陈某沟通案情

陆栋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陈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经律师分析并针对案情主动询问得知了陈某能够提供在公安刑事立案前已将好处费退还的纸质收据。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陆栋杰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陆栋杰律师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交了多分法律意见书。从刑事证据链层面和法律适用层面,对本案的关键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本案陈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陈某构成诈骗罪。


一、陈某未骗取好处费

(一)陈某在公安立案侦查前已经主动退还介绍费

根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资料显示,被害人报案时间是在2022年10月,平湖市公安局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但陈某退还200万介绍费的时间早在2018年时就已经主动退还了。

(二)介绍费属于押金,正是因为融资未成功,所以陈增根已按约退还。

陈某在供述中提到:“200万算是押金,如果柯某最后拿到了融资,这200万就归我了,如果没有拿到融资,这200万元我还是退还柯某的。”,后来因融资未成功,钱也按约定进行了退还。

(三)退还介绍费的事实清楚,有证据佐证。

陈某在供述中提到一共退还了200元现金给翁某,并且有翁某亲笔书写的收条与之呼应。

(四)300万移动费与陈某无关

300万的移动费是梁某提出来的,陈某只是作为介绍人帮忙表达意思。且翁某最终并未将300万移动费实际汇款。


二、陈某不存在虚构行为

陈某的工作相当于是牵线搭桥,帮人联系公司借款融资的。柯某等人都去香港的公司实地考察过,确有办公地点。至于具体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方面的相关恰谈事宜,陈某作为介绍人并不深度参与其中。在金钱来往角度看,柯某钱均是支付给翁某的,再由翁某进行相应的分配,陈某并未与受害人没有直接的金钱来往。

根据柯某的笔录,陈某也跟柯某提过说梁某他们一直在变动不可信,后续柯某选择结束了和香港公司的合作。

纵观全案,陈增根的行为总体上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而诈骗具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取得介绍费有明确的条件,即先将介绍费作为押金,介绍成功收取介绍费归个人,介绍失败退还介绍费,后陈某因介绍融资失败在立案侦查前就退还的介绍费。因此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骗取公私财物。

陈增根作为介绍人所介绍的梁某名下公司确有介绍融资业务且有介绍成功过,香港公司当时确实存在,赵某名下公司确有帮忙注册香港公司的业务,因此陈某作为介绍人没有以虚构或者隐瞒方式去实施诈骗。

综上意见,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平湖市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退还补充侦查后,最终获得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案委托人陈某按公安认定的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将面临着10年以上的刑期处罚。

当时委托人及其子女是相当无助的状态,因为涉及刑事犯罪而且可能面临的刑期很长。律师主动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带着当事人梳理案情,初步确立了无罪辩护的方案。

其实无罪辩护承受的压力是很大,但是律师看到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就为之不断地努力。绝不能让当事人不明不白地接受牢狱之灾。

最终经过检察院审查,采纳了陆栋杰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撤销案件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很认可一句话“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因为我再工作中格外的细致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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