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泽大(平湖)陆栋杰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取得缓刑并保住了部分财产
一、概述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缓刑、保留了部分财产
亮点:缓刑、取保候审、部分未认定为违法所得
焦点:没收违法所得,个人财产范围
摘要:赵某为广州某公司的网站编辑负责人,被平湖市公安从广州抓捕归案,家属从外地前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陆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其取保候审,最终判处了缓刑并有效减少了没收非法所得金额。
二、案情简介
广州某公司,利用公司名下的约29个网站,帮助涉黄涉赌的APP引流推广,后将公司名下的该29个网站卖给涉黄涉赌APP用于引流推广,并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及具体的引流推广工作。犯罪嫌疑人赵某为广州某公司的网站编辑负责人,负责把色情相关的关键词聚合到网站后台,并帮助主犯将非法获利40万元现金存款到其个人银行卡内,并从中非法获利。
三、办案过程
赵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来到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委托陆栋杰律师为赵某进行辩护。
陆栋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赵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第一时间向赵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疏导其焦虑情绪。
2、申请取保候审
陆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向承办公安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获得批准。
3、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提交法律意见书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陆律师在充分阅卷后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向提供犯罪嫌疑人名下的银行交易记录,以此证明所冻结的部分资金系个人合法财产。
4、出庭发表辩护意见
陆律师经过充足的准备,提出赵某存在众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轻判。已经冻结的个人财产应当及时解冻。辩护意见被法庭所采纳。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赵某系从犯
赵某在公司从事的并非是核心岗位,只是做一些重复性的简单编辑工作,都是听从领导的指示而机械地去做一些事,其主观恶性不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赵某具有坦白情节;赵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退赃情节
3、赵某的个人财物应当发还
赵某尾号为3641的招商银行卡目前仍被侦查机关冻结,其卡内余额属于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解冻。
首先,检察院指控本案多名被告均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没有没收刑罚,因此在被告人在依法退赃和缴纳罚金后应当及时将其余个人财物予以发还。
其次,经查询赵某招商银行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间的银行账单发现,3641招商银行卡内来自广州某公司的汇款仅有一笔,转账多为赵某与自己其他银行账户及支付宝之间的汇款。
首先,其中广州银行向招商银行汇款了至少有226900元,该来源与案涉公司毫无关联,明显属于个人财产。虽然本案中被告人存在都替公司开办光大银行卡做现金存款,用于公司运营开销的情况。但一方面,赵某个人陈述有出现过因光大银行卡汇出限额,而先用个人招商银卡代为支付,后将光大银行卡将所用资金补偿到招商银行卡的情况,不得不考虑。另一方面,招商银行卡的资金也不全部来源于光大银行卡汇款,其存在个人其他银行卡转账汇款、网联收款等多种形式,比如上述所讲到的广州银行。其次,起诉书中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从事犯罪的时间集中在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份,但在2022年年底,赵某本人在卡内也存在部分存款积蓄。故对该卡内余额没收应当慎重处理,不能一刀切。
五、办案结果
平湖市人民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赵某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同意判处赵某缓刑。对赵某招商银行卡中理财账户资金未认定未违法所得,不予以没收。
六、办案心得
本案的当事人赵某和案件委托人系新婚不久的小夫妻,委托人因丈夫被抓捕而十分担心,害怕丈夫被长期关押的看守所。律师介入后为当事人迅速申请了取保候审,让他们得到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