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民营企业起诉武汉大型国有企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泽大律师事务所(平湖)陆栋杰律师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明确了债权金额并进入执行。
一、概述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结果:调解并进入执行
亮点:明确了总公司承担责任;未结算;明确了工程款金额;诉中保全措施到位。
焦点:合同签署主体与起诉被告主体不一致、工程款未最终结算
摘要:武汉某民营企业A公司承包了平湖市生态能源项目楼梯栏杆及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增项。前后签署了两份合同。主合同的签署单位为武汉某大型国有企业B公司XX分公司、补充合同签署单位为武汉B公司XX项目经营部。工程完工后,武汉A公司向武汉B公司XX分公司填写了预结算审批表,但武汉B公司国际分公司称向总公司走流程,一直未实际付款。后武汉A公司起诉了武汉B公司。
案件简述
2020年,被告向原告分包了平湖市生态能源项目楼梯栏杆及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后工程内容发生过两次增项。2021年1月12日,被告签署了完工单,确认原告所施工项目已全部完工。截止到2022年1月29日,被告分多笔转账,实际已向原告付工程款135万,但后续再无任何付款行为。2024年,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启动了剩余工程款的项目付款审批流程。经双方协商,确认累计结算金额为1945861.95元,故扣除已付款则剩余595861.95元未支付。该工程结算经过被告相关岗位的负责人员层层审批签字,也制作了预结算单等众多数据文件,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旧未付清尾款。
二、办案过程
武汉A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多年,曾发过律师函也无效果,其来到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委托陆栋杰律师通过诉讼追讨工程款59万余元。
陆栋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武汉A公司展开了以下工作:
1、明确诉讼被告未适格被告
由于与原告直接联系的武汉B公司XX分公司无法查询到工商登记信息。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该项目的工程总包合同,明确总包单位为武汉B公司。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B公司曾因该项目向A公司汇款。提供了来往文书作为书证,格式为模板上均体现了B公司的名称。
2、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控对方账户金额80万元
为保障工程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能够得到执行的保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的账户资金申请法院冻结。
3、确定最终工程欠款金额
通过诉讼中调解,明确了由武汉B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虽然双方未有最终结算文件,但B公司认可了A公司申报的工程款数额。通过调解书的形式,将被告的付款时限压缩到一个月内,大大提高了回款效率。
三、办案思路
1、明确被诉主体为总公司,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和提供现有的书证予以明确。
2、为保障最终能够执行到位,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利用调解手段,避免诉讼程序冗余,压缩对方付款时限。
四、办案结果
在开庭审理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代理人进行反复沟通,最终原被告就调解内容达成一致,法院出具随后出具了调解书。
五、办案心得
针对国有企业,一般内部付款审批流程较为繁琐。在拖欠的款项迟迟不付的情况,进入诉讼流程,将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作为对方的付款依据,加速对方的付款流程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措施。
同时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能够让获得裁判文书后的执行阶段中更有保障,不用担心执行金额无法不到位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