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舟共济 共克时艰
————记彩虹公司诉职业打假人王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一、概述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职业打假人王某在其微博、抖音、西瓜视频、今日头条的个人账户中发布针对彩虹公司及产品的行为,给彩虹公司的名誉和商誉造成了一定影响。故,其应删除上述账号发布的侵害彩虹公司名誉的全部图文、视频,并在上述账号内连续三日向彩虹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范围设置为公开;赔偿彩虹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42800元。对于职业打假人王某反诉彩虹公司通过网络评价王某本次的打假行为是网暴行为,这只是彩虹公司主观认识的表述,未对王造成名誉侵权。且王某作为打假方面的公众人物应适度容忍他人对其评价,故其反诉请求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对彩虹公司不属于“假社会企业”、“假有机”等核心问题作出充分的说理和肯定。
亮点:原告彩虹公司与被告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系泽大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自诩“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某为被告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民事案件。王某自1995年3月从事打假行业,自本案审结已从业三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打假经验,熟知各种打假套路,并设立了自己的检测机构和法律咨询公司,其在公众领域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此类涉诉案件首先,属于重大舆情案件,律师代理需事先提交律师协会报备;其次,因被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其不法言行即会对民营企业形成网络暴力;第三,法院公开认定并判决网络名人对民营企业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对打击职业打假人的不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净化网络空间弘扬网络文明具有重大意义。
焦点: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的名义通过频繁投诉/举报、网络直播、发布视频等方式打假维权是否构成对商家的名誉权的侵权。
摘要:涉案纠纷中,职业打假人利用特殊的身份标签,自架人设,打着为了广大民众或消费者的利益,发挥民众舆论监督权利,通过自行采样、自定标准、自行检测的结果混淆视听,以对抗和歪曲公共管理机关的监督手段和方法,发起网络评论意见,意图以大众舆论绑架公共权力,无端质疑公关管理机关的社会监管能力,以维权打假净化市场为由,采取不当、不实、过激之言论有目的、有节奏的引发网络大规模评价讨论,强制经营者服软让步获取利益的操作,严重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与文明、和谐、法治、 友善的社会价值观相悖,职业打假人王某构成对彩虹星球公司的名誉侵权。特别强调的是,行业知名人物利用网络传播的便利条件,自架人设博取流量,获取更多的社会关注,其相较于普通公众更应清晰地认识到自身言行在网络空间范围内的自由与限制,更为谨慎的界定自己的言行边界,引导公众行为规范,更多地向社会传递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不能仅为一己私欲一味博取网络“流量”而本末倒置。
二、案情简介
彩虹公司是一家以线上销售食品、农产品等产品为主的企业,通过抖音、微信等多个平台销售产品。王某,自诩“职业打假第一人”,三十余年的来从事打假工作,社会影响度家喻户晓,其在各网络平台均由实名账号,全网坐拥粉丝上千万之多。
自2022年底,王某向以购买彩虹公司有机农产品存有农残物为由,通过网络喊话彩虹公司给予赔偿,并以彩虹公司销售产品为“假有机”为由开始在网上发起攻击。期间,王某委派中间人出面斡旋,声称只要彩虹公司给其百万的封口费,即停止网上围攻。彩虹公司对此严厉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予以全网公开。王某因其败露而心生恶意,即以其自己实名注册的微博、抖音、西瓜视频、今日头条等多个平台发起网络视频,号称彩虹公司是“假社会企业”、所售农产品为“假有机”,彩虹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骗子”,并通过开通网络直播的方式喊话彩虹公司进行对峙,委派其公司工作人员线下至彩虹公司所属市场监管机构频繁投诉/举报,直接到彩虹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网络直播、到彩虹公司生产基地上门溯源曝光、向彩虹公司所属当地派出所、网信办、质监局进行控告、投诉、举报。抹黑造谣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网络曝光派出所民警、彩虹公司代理律师,丑化歪曲彩虹公司员工及主播,教唆社会闲人上门闹事、通过全网平台账号发布不实检测结果攻击彩虹公司是“假有机”,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局对彩虹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的处罚歪曲为彩虹公司构成消费欺诈,蛊惑全网消费者向彩虹公司提出“假一赔十”等等方式,无所不用其极的侮辱、诋毁、诽谤彩虹公司及产品。2023年10月,王海与另一网络职业打假大V“铁头”联合,其通过网络直播“铁头”上门打假。在铁头“”擅自闯入彩虹公司的经营场所时,其以煽动言论的方式,扰乱彩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后其委派公司员工王某龙以向彩虹公司所属地市场监管机构投诉后,需进行上门检查为由多次上门直播,直至彩虹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将对彩虹公司自行检测的产品检测结果、对产品溯源、投诉、举报所拍摄的各类视频进行恶意剪辑,截取片段,将与管理部门的对话偏离本意移花接木的通过其个人多个网络账号进行发布,吸粉引流,误导消费者。
因王某一系列的诋毁、谩骂侮辱视频、不当言论直播等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对彩虹公司的信赖,导致彩虹公司产品下架,消费者大量退款,库存的产品无法销售等,故彩虹公司对王某提起名誉侵权之诉。
三、办案过程
入驻彩虹公司,全面了解电商销售模式与争议事件的始末。在接受委托前一个月,马娟律师率先入驻彩虹公司全面了解该公司的运营流程,熟悉该公司的经营模式及产品种类,了解彩虹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职业打假人的网络打假行为对彩虹公司的网暴攻击情况及彩虹公司的经营受损的情况等。
接受客户委托,组建律师团队。一方面,因彩虹公司本次涉诉案情庞杂,起诉王某案件历经三轮代理律师,泽大律师获知本案时,一审立案已经完成,但案件久久不能开庭与一审法院的沟通工作陷入僵局。另一方面,王某对彩虹公司全网围攻势力越来越大,彩虹公司已经处于崩溃的边沿。为此,经泽大律师商议提出“同舟共济 共克时艰”的代理理念,并采取杭州本部律师与西安分所律师共同组队协同办案的方式代理本案。最后由蔡莹律师带队,马娟、方丽萍律师协同主办,张鸽律师辅助跟进,为彩虹公司提供了一审、二审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及相关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收集整理证据,艰难提起诉讼。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如何将散落与网上的各类视频证据进行下载、梳理。接受彩虹公司委托后,泽大律师将原代理律师整理的证据、诉状逐一进行修订,重新构建泽大律师的代理框架和诉讼战略,以此全面整理起诉证据。在收集证据方面主要考量以下三方面:一、涉案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二、证明王某构成侵权的相关事实证据,包括全网搜集到的个人实名账户发布的视频及通过网络直播方式散布的侵权主要言论摘录版,并以进行了公证取证,共计13份25本;三、涉案产品及涉事纠纷处理情况,包括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产品盐田虾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类涉案产品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彩虹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对王某与彩虹公司之间发生冲突的处警情况,网信办认定王某行为不当的情况说明,彩虹公司调查王某私自篡改检测报告的视频证据,多家农户自愿出庭对王某虚假报道予以指认等。
四、办案思路
确定代理框架分工配合:如何确定本案件的代理目标?是摆在代理律师面前最急切的问题。采取何种有效的应对措施?是本案的代理关键。在梳理清楚上述问题后,四位律师即做出分工,杭州律师主攻文案整理,西安律师主攻现场沟通。同时,两地律师共同对本案涉及的诉讼资料进行相互交叉式纠正整理,达到了杭州律师的精细与西北律师的粗狂完美组合。
分析侵权构成要素。对于判断消费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诽谤、诋毁等违法行为,律师团队从三个因素加以考量:一是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二是行为表达方式与目的是否正当合法;三是行为是否符合人格权动态平衡原则。并从三个维度对涉案行为作具体分析评判:一是言论的真实性与事实基础;二是行为的表达方式与目的;三是各方因素的综合考量。
研究法律适用。律师对相关法律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检索与研究,向法院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并提供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陆续出台的关于打击职业人的非法牟利行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规定供法院参考。
五、办案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作出二审判决,生效判决认定王某对彩虹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六、办案心得
1.对律师而言:提高了协同办案的工作能力,增强了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发挥了各自的工作强项,增强了泽大律师的团结力,赢得了客户及承办法官的尊重与赞许。每位承办律师都本着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各尽其能,不计私利,秉承 “善良 诚信 正直 担当”的理念全力提供法律服务。
2.对企业而言:首先做好自身的合法、合规经营,保证产品的质量合格、宣传方式正当;若遇到类似本案的网络名人以消费者的名义打假维权事件,应坚定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服软,必要时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3.对司法而言:加强对民营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惩治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对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以侮辱、 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犯名誉权行为,应当依法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