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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万到期债权保卫战 —— 突破 “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即阻却” 惯例,驳回无效异议锁定核心偿债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09 14:45:36浏览:84次

案件背景:


A 建材公司与 B 建设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后,获判 B 建设公司支付 1000 余万元货款,但 B 建设公司无直接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陷入停滞。代理律师调查发现,B 建设公司对次债务人张三(“甲地块工程” )享有 900 万元到期债权,该债权经双方 2025 年 1 月签订的《结算协议》明确确认(含管理费、税费、垫付款)。执行法院随即于 2025 年 5 月向张三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等文书,要求其直接向法院履行 900 万元,不得向 B 建设公司清偿。不料张三在签收文书后 12 天,以 “与 B 建设公司签订新《结算协议》,用‘乙地块工程’工程款抵销案涉 900 万元债务” 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债权已消灭,请求法院终止执行,试图规避付款义务。


核心难点:


  1. 实务惯例壁垒:传统执行实务中,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法院通常不做实质审查,直接停止执行,要求申请执行人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维权,不仅程序冗长,还增加额外诉讼成本。
  2. 法律适用冲突:张三主张的 “冻结后抵销” 涉及 “私法抵销权” 与 “公法执行程序” 的冲突,需明确冻结后抵销行为的效力边界,论证公法优先原则的适用。
  3. 事实认定复杂:张三提交的 “乙地块工程” 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与 “甲地块” 债权分属不同开发商、不同项目,需核实该债权的真实性、关联性,揭穿其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实质。


律师关键行动:


  1. 基础事实与程序合法性核查:本代理人首先确认执行法院冻结案涉债权的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且张三已签收相关文书,明确知悉 “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的法定限制。同时核查发现,张三未否认 900 万元到期债权的真实性,仅以事后抵销主张债权消灭,异议核心并非否定债权本身。
  2. 异议性质与抵销行为法律拆解:分析异议理由类型,次债务人有效异议应指向债权真实性、数额或到期状态,张三的异议不符合该要求,不属于 “有效异议”,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否定抵销合法性,指出冻结后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的抵销行为属于 “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同时张三主张的抵销行为不符合法定抵销要件。
  3. 类案检索强化论证: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提炼出 “冻结后通过抵销擅自履行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次债务人以冻结后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不能阻却执行” 的裁判规则,为异议不成立提供直接判例支撑。
  4. 精准答辩与法院深度沟通:向执行法院提交《驳回次债务人异议申请书》,重点阐明异议性质、抵销行为违法性及类案裁判规则。通过多轮与法官沟通,成功说服法院突破 “提出异议即阻却执行” 的惯性思维,决定对异议进行实质审查,而非直接移送代位权诉讼。


案件成果:

  1. 异议驳回,锁定债权:执行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张三的执行异议,明确认定其冻结后抵销行为无效,案涉 900 万元到期债权仍可继续执行,为 A 建材公司锁定核心偿债来源。
  2. 效率突破,节省成本:避免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冗长流程,较传统维权路径缩短 6-12 个月周期,同时节省了诉讼费用、时间成本,实现 “执行程序内高效破局”。
  3. 震慑规避行为:通过实质审查揭穿恶意抵销的规避执行本质,维护了司法权威,为后续直接向张三追索 900 万元债权扫清了程序障碍。


价值亮点:

  1. 突破实务惯例,创新执行异议审查路径:打破 “次债务人异议即停执行” 的传统模式,建立 “区分异议性质 + 实质审查合法性” 的新型审查范式,为同类到期债权执行案件提供可复制的高效解决方案。
  2. 明确法律适用边界:清晰界定 “公法执行程序优先于私法抵销权” 的裁判规则,细化冻结后抵销行为的无效情形,完善了执行程序中债权保护的法律适用体系。
  3. 精准打击恶意规避执行:通过事实核查、法律论证与类案支撑,精准识别冻结后 “虚假抵销” 的规避执行行为,为债权人防范次债务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供了实战指引,最大化保障胜诉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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