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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违规穿行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24-12-11 14:02:31浏览:3252次


来源:泽大龙港分所

责编:运营事业部




行人违规穿行致他人身亡

构成交通肇事罪


文 / 章国


01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7时10分许,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行人周某小跑着闯红灯穿过马路,周某在路口跑了约5米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凌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适逢刘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绿灯放行起步,碾轧了倒地的凌某,周某见状遂逃离现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凌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当天离世。后周某投案自首。


图片来源于网络

02

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凌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越野车驾驶员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03

裁决结果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04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行人周某闯红灯,在人行横道线上穿行,撞倒凌某,致凌某被车辆碾压致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越野客车刘某正常行驶,没有违法行为,从周某刚撞倒凌某到凌某被碾压之间的时间极短,加上车辆的惯性,普通人根本无法避免碾压的发生。


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中,交通肇事罪似乎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专属罪名”,因为机动车在交通系统中往往被视为“强者”,要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而行人则被视为“弱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的责任,这种观念忽略了交通法规对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平等约束。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是交通参与者,不是谁弱就谁有理,只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参考案例来源于(2024)泸0107刑初594号。


本期作者




 章国 (实习律师)

曾获温州市优秀人民监督员


泽大龙港分所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港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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