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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彭博文:抢劫要案终判缓,尽力抗辩,顺势而为ct]

发布时间:2026-09-22 16:53:40浏览:210次

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重大团伙抢劫案件,即业内所称的“杀车队”,根植于虚拟货币场外洗钱黑灰产土壤。团伙成员依托Telegram加密通讯串联谋划,以兑换USDT为饵设局,假意交易、尾随跟踪,待U币到账后劫取现金。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盘根错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敏感度高,依照法律规定,本罪法定刑起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外界评判刑事辩护的成败,往往有着一套非黑即白的标尺。似乎唯有无罪、不起诉、变更轻罪,才称得上辩护的胜利;倘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最终被法院确认,便容易被默认为辩护的落空。可司法现实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答卷,而是一道 “精致的灰”。只有真正置身于卷宗与法庭之间,才会看见司法现实的褶皱:法律条文勾勒出理想应然,而每一个具体案件里都裹挟着证据的局限、共同犯罪整体定性的框定,以及裁判者早已成形的心证,鲜有泾渭分明的答案。


笔者作为辩护人介入时,当事人已取保候审。

人在铁窗外,冰河入梦来。



起诉书指控他参与两起抢劫:2025年7月,他受同案人员指使驾驶车辆,随行前往交易地点,事后随同驾车跟踪取走现金的人;2025年9月,他被临时安排到场,假扮送钱人员与“取手”当面交付现金,随后同行人员驾车逼停对方车辆,以暴力手段强行取回现金。两起指控中,他均不在事前共谋的现场,也未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他是被亲属临时邀约卷入的底层辅助角色,两次各取得两千元报酬,从未参与赃款分配。残酷的是,团伙犯罪中,越是边缘角色,越容易被整体定性的阴影覆盖。指控书上,他与主犯面对的是同一罪名,同样是十年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数额巨大)提起公诉,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坦白情节,量刑建议为三年有期徒刑实刑;当事人不认同指控罪名,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案人员众多,全案分案审理。庭审将至,当事人面临的是两起劫案指控,以及团伙犯罪的整体叙事。


辩护席到审判席,咫尺之间,隔着的却是几千页的卷宗、公诉人的实刑指控、认罪认罚的压力,以及一个未知的判决。



庭审当天,偌大的法庭,旁听席上寥寥几人。

庭前,当事人仍然不认可指控罪名,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他忐忑、焦虑,也清楚放弃认罪认罚意味着放弃一条更安稳的路,但依然选择相信律师,把争议完整地交给法庭。

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发问。问题不多,却把整个案发的来路问得清清楚楚:7月去南昌,是谁叫你去的,做什么,酬劳多少;你坐在哪里,听没听过他们商量怎么要钱、怎么拦人;撞车之前,有没有人告诉过你交易之后要逼停对方、把钱抢回来;撞车那一刻,你在哪里。当事人的回答简短,也始终一致:受亲属帮扶介绍来做代驾,一天五百,包吃包住;他们开会总是避开我;撞车之前没有人提过要撞车逼停,那一刻我坐在后座,一下子就慌了。这些回答,声声入耳——“不明知”三个字,从卷宗的字里行间,变成了法庭上自我辩护的声音。

辩论阶段,争议集中在两起指控上。辩护人认为:


第一起,共同故意的证据并不充分


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与共同的犯罪行为。事前共谋在场八人,没有被告人;四天代驾报酬两千元,与分赃无关;驾驶行为中性,事后随车跟踪不等于事前明知。以间接证据推定主观故意,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而本案的推定,更多来自经验层面的猜测。存疑,应当有利于被告人。


第二起,即便认定参与,罪责也应当重新衡量


撞车、砸窗、控制被害人、强行取走现金,核心实行行为没有一项由他实施;他是暴力启动的那一刻才被动知晓。对这样的角色,直接套用抢劫罪共犯的评价,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依照承继共犯的认定规则,介入者须在明知犯罪正在进行时主动参与,而他属于被动卷入,未接触、未处置涉案现金,仅取得固定报酬,未参与赃款分取。其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征,且情节未达严重标准。


此外,无论定性如何,被告人均系从犯


获利合计四千元,未参与分赃。坦白、初犯,愿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这些从宽情节,辩护人逐项向法庭作了陈述。

二轮、三轮辩论,争议收拢到一个点:被告人是否明知同伙将要实施暴力劫财。

公诉人指控其明知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财物仍提供帮助,并回应说,被告人是成年人,应当明知会发生暴力劫财的后果。辩护人的回应是:人赚不到认知以外的钱,也做不出认知以外的判断,更产生不了认知以外的犯罪故意。公诉人关于“成年人应当明知”的推定,本质是逻辑问题,主观明知,靠证据说话,不靠身份推定,也不靠任何一方的猜测。证据能证明,他一个低文化程度的体力工作者,被安排在链条末端,报酬异常、事情不对劲,这些他自己也认可。指控要证明的,却是他明知同伙将以撞车、逼停、暴力劫取的方式取回现金。“感觉不对劲”是模糊的警觉,“明知暴力劫财”是对具体手段的预见,二者隔着一条逻辑的沟壑——共谋,他不在场;模式,无人告知;暴力,启动那一刻他才知道。一个只被告知“送一趟钱”的人,可以感到异常,却预见不到撞车。成年人应当有认知,前提是能知悉作案计划、能预见行为手段,而撞车逼停这个关键的暴力环节,本就是突发行为,事前从未与他商议,也不在他的预判范围。主观明知要讲证据,不能靠常理无限推定。

辩论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




休庭后的几分钟,发生在庭审记录之外,只存于记忆里——合议庭评议的时间,比想象中长。那一刻我明白,几个小时的据理力争,让那纸悬着的判决,有了落点。




合议庭评议结束,继续开庭。全体起立,当庭宣判缓刑。

法槌落下,闭庭。

判决落定,或许有人会设想:若硬刚到底,将罪名变更为轻罪,当事人大概率同样能获得缓刑。这个设想并非没有根据——本案确有变更罪名的空间,但空间不等于把握,可能也不等于概率。人生没有那么多的力挽狂澜,案件也是如此。缓刑与缓刑,看似同质,实则不然。轻罪项下的缓刑,是立法框架内的常态化处置;而本案,是从十年以上的法定刑起点,凭借从犯情节下探至三至十年的量刑区间,再在这一重罪档位里争得缓刑。二者的司法评价、争取的难度,不可一概而论。

一纸更轻的罪名,从来不是辩护的目的。变更罪名只是手段,是通往当事人真实诉求的路径。辩护人守护的,不是判决书上更好看的罪名标签,而是当事人现实境遇下最核心的合法利益。当质证、辩论已经穷尽,定性的变数已不值得期许,便该回归原点,重新看清委托人真正的命运关切。律师可以穷尽专业力量去抗辩,却无法强行撼动裁判者的心证。尽力抗辩,是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的托付;顺势而为,是认清现实、锚定核心利益。二者从来不是对立,而是一体两面:尽力而不执念,顺势而不放弃。

司法裁判,是事实、证据、法律交织的答案。辩护的价值,不止于判决书采纳了多少观点,更在于每一处疑点,是否都在法庭摊开。十年以上与缓刑之间,看着很远,有时候却近在咫尺——不过是辩护席到审判席的那几步路。


声明

本文发布业经当事人同意,全文已作去标识化处理,不披露案号、地域及人员身份信息。文中所述为个案辩护工作的复盘与思考,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视为同类案件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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