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有所不同
去年九月,西南C城的L先生找到我,想聘请我为他辩护。M先生为收藏、娱乐购买了5支俗称“汽水”“可乐”的GBB水弹枪,并将发射物由水弹改造为6毫米BB弹。他希望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相对不起诉,以免留下前科。
我轻车熟路地开始了辩护工作。阅卷、撰写法律意见,寻找入库案例。
M先生和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并无二致: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清白的履历,稳定的工作,无害的爱好。
尽管检察机关承办人开始还有顾虑,说“涉枪案件我们这里没有不起诉的。”但我并不灰心。毕竟此类案件早有司法解释和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突破空间,我也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当地中院曾经有过免罚案例。
只要能向承办人阐明低比动能气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说服工作并非难事。
然而,随着阅卷深入,我很快发现,这个案件有所不同。
卷宗显示,本案最初由东部T城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了一年多,做完了全部证据,却移送至L先生住所地的公安机关。
我敏锐得意识到这里面有猫腻。
根据我的观察,这几年公安部有不成文的规定,涉低比动能气枪的买家,原则上由买家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处理,以免某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利用关联管辖原则,无限扩张,制造大案,引发舆情。
正常来说,如果东部某城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M先生也有涉枪违法犯罪的线索,也应当移送给D城的公安机关。
这有可能是一起违规异地执法案件。
“ “沾边管”也得沾上边 薄薄的两本卷宗,我翻了个底朝天,也没有找到M先生和T城之间的关联。 六部委发布过一个《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业界称之为“沾边管”原则。 可是,“沾边管”也得沾上边,M先生的购买、改装、持有行为,和T城没有产生过连接点,T城怎么能立案侦查呢? 但是T城公安机关的违法管辖,不当然影响案件的程序合法性。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所作的证据能否在接下来的继续使用。 我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寻找有利的条文。根据《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刚刚接受案件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工作,但调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事实、线索不明,且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一旦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及时移送。 这意味着,前期调查核实所获材料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随案移送并符合程序要求。 说白了,公安机关如不能确定自己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可以进行一定的前期调查核实工作。但前期调查核实所能进行的工作受到法律严格限制,一旦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必须立即移送。 而本案中,T城公安机关早就知道自己不可能获得管辖权,却做完了取保、扣押、鉴定、讯问的全部流程,才不得不将案件移走。 “ 管辖权是刑事案件程序合法性的基石 我立即补充了自己的法律意见。 我在意见中一针见血得指出:管辖权是刑事案件程序合法性的基石。在当前党和最高司法机关、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远洋捕捞”、“趋利执法”的大环境下,T城公安机关仍然顶风作案,今天捕捞一起小小的BB枪案,明天就能捕捞民营企业,此种歪风邪气绝不能容忍。 我对T城公安机关所作的证据全部提出了合法性异议。C城公安机关重新进行了扣押、讯问等工作,但定案的关键证据鉴定报告却没有重做,我要求对涉案枪支由C城公安机关重新进行鉴定。 承办人花了很长时间,采纳了我的意见。今年上半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随后因无法重新鉴定,当地鉴定机关给出了“不予受理”的结论。退补回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M先生不起诉。 应该说,本案证据不足不起诉属于“意外之喜”。本案的成功辩护也让我意识到,管辖、取证程序等“前置性”问题的审查,往往能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尤其对违规异地执法的案件,从程序源头阻断违法证据的流入,是辩护工作的关键一步。 本案中如果未及时发现管辖违法的问题,T城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大概率会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律师办理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第一步就要核查立案依据的合法性,把程序审查做在前面,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程序辩护也是实体正义的重要抓手之一。 (本案辩护观点仅基于个案事实与法律适用,不代表对任何地域司法环境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