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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IPO审核中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兼职、持股问题研究(上)

发布时间:2026-10-09 09:26:51浏览:291次

导语

News Today

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的自立自强,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等立法机关陆续出台、修正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大力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在国家政策支持下,越来越多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走出院校、实现商业化应用,并带动一批企业开启资本市场之路。

在此背景下,A股IPO审核实践中,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兼职、持股的合法合规性及由此类兼职、持股引发的职务发明、技术及人员独立性、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等问题,亦成为IPO监管问询的关注重点。本文拟对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兼职、持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结合IPO审核实践,一探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兼职、持股等事项在企业上市中的解决之道。



一、关于兼职问题的法律法规


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兼职、持股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规范党员领导干部、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等人员行为的规则,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及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等颁布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还包括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的内部管理性文件。

目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整体上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中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明确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规定“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 137号)提出“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尽管有上述法规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但是基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要求,高校、科研院所部分具有特定身份人员的对外兼职仍被政策法规禁止或限制。为厘清相关兼职人员是否具备兼职适格性,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是否担任领导干部职务、担任领导职务及级别、是否属于中共党员;(2)所在院校是否为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在院校内部规定是否存在其他限制性规定、是否符合所在院校内部的兼职审批/备案流程。


01


关于担任领导干部的人员禁止或限制兼职的相关规定


对于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梳理如下:

由上表可见,此类规则多使用“党员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等作为对限制或禁止兼职的主体身份的表述。因此,界定何为上述规则中所提的“党员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对于我们判断兼职主体的身份适格性十分必要。

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与“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分别如下:



02


兼职审批/备案流程


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的兼职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明确提出了三种兼职:①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②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③离岗创新创业。三种兼职方式的主要不同在于事业单位对兼职人员的管理力度和给予兼职人员的自由度。

选派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应当同时遵守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及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双创”人员,应当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双创”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双创”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离岗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如以“双创”或离岗创业的方式兼职的,须取得其所属单位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

审批流程和具体的兼职管理、兼职收入要求则应遵照各高校、科研院所的内部管理规定,以中国科学院为例:



兼职限制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科发人教字〔2013〕22号)第四条规定:“从事军工项目或担任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境外机构、组织或外资企业从事兼职活动;全职承担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本单位‘一三五’重要任务的骨干人员,不得从事影响完成上述项目或任务的兼职活动。”

《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16]6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正职(主要指所长、党委书记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领导人员,下同)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若确有需要,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第五条规定:“单位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兼职;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其他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兼职审批流程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工作人员从事兼职活动的,须经本单位审批,其中,领导干部从事除本规定第六条所述兼职活动之外的,须报院审批。全职承担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任务的骨干人员须报先导专项领导小组和总体组(部)审核备案。”



兼职收入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科发人教字〔2013〕22号)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一般兼职不兼薪。在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如兼职企业发给工资、奖金或其他报酬的,领导干部应将兼职收入交付本单位,由本单位纳入财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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