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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钱亚芳、梁燕琳:当交通事故遭遇了医疗损害---如何应对索赔难题?

发布时间:2026-10-09 09:53:09浏览:162次


导语

News Today

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但凡道路通行,交通意外难免。因交通事故受伤患者而进入医院救治亦司空见惯,但当交通事故遭遇了医疗损害---如何应对索赔难题?作为大健康领域的法律从业者,今天我们以亲办案例为例来诠释这一法律边界。

(图片由AI生成)


一

案例简介

李先生医疗损害及交通事故案


2023年6月22日13时许,在湖州某工地打工的李先生骑电动车行进途中,吴先生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与李先生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先生严重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后经事发地交警大队认定:吴先生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先生无责任。

受伤的李先生事发当日被送入湖州某医院急诊救治并收治入院,显示因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导致左胫骨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骨折、活动受限,于2023年6月26日行胫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2023年7月9日出院,回家乡医院定期复诊换药。2023年9月因受伤部位左胫骨骨髓炎又入首诊医院住院治疗,后相继在浙江某三甲医院住院2次,行胫骨病损切除术(左侧)、皮肤和皮下坏死组织切除清创术。2024年上半年左胫骨骨髓炎相继在当地人民医院、华中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多次行骨髓炎清创术、内固定取出术、骨水泥植入术、死骨清创术、植骨术等等。

上述治疗期间原告不但增加了痛苦,而且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诊疗开支医疗费用高达133126.16元。

(图片由AI生成)



律师解析

本案是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竞合的案例,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属于无共同故意的分别侵权行为,可以从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主要需解决的问题是:

一是法院是否同意将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保险公司、以及首诊医院及复诊换药医院一并列为被告起诉?

二是原告的受伤部位慢性骨髓炎的损害与首诊医院、复诊换药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二

维权历程



山穷水尽

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代理律师选择了一并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同时提交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法院受理案件后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然而首选和备先鉴定机构均以本次鉴定超出了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为理由退鉴,随之法院亦以案由不同为由要求原告分别起诉。



柳暗花明

行至水穷处,律师调整诉讼策略,先提起医疗损害之诉,在审阅医方相关病历时,发现了存在着医疗过错的端倪,并代表患方参加了鉴定听证会并陈述意见。《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十级伤残,对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亦有定论。一审法院判决,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实行了分段计算,并对伤残赔偿金进行过错比例划分,为后续原告交通事故索赔留下了维权空间。



行至完美

为了缓解原告焦急心情,在一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出来时,代理律师即向法院重新提交了交通事故索赔立案材料并于2026年初立案,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机构仍以超出了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为由退鉴,但原告已穷尽举证责任,要求参考医疗损害鉴定的伤残等级就30%的原因力要求赔偿。待医疗损害判决生效后法院开庭审理,旋即择期判决。

(图片由AI生成)

结语

本案本是一场寻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但在治疗过程中,不幸又遇上了医疗损害。现今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即合并审理和分案处理。本代理人亲办案例的受理法院采取了分案处理的方式,并且以先医疗损害后交通事故的阶次递进方式进行。这就给交通事故的代理律师增加了办案难度,即要熟谙医疗损害的诉讼流程、又要精通交通事故的索赔流程,还要分清两者的法律边界。所幸代理人熟谙医疗损害代理,实现两者无缝衔接,最终取得了较好的维权效果,为此当事人亦赠送锦旗以示感谢之意,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当事人赠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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