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logo
  • 首页
  • 找律师
  • 关于泽大
  • 联系我们
400-888-7999
注册登录

网站logo法律热线(工作日08:00-17:00)400-888-7999
©2003-2025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浙ICP备15012506号-2
网站logo
    关于泽大
  •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找律师
  • 律师检索
7*24h服务热线:400-888-7999
关注我们二维码关注我们
©2003-2025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备案图标浙ICP备15012506号-2
  • 找律师
  • 在线咨询
  • 电话咨询
你的难题,这有答案,专业律师,精准解答

优秀案例

优秀案例
  1. 首页
  2. 案例解读
  3. 详情
【案例解读】

IPO审核中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兼职、持股问题研究(下)

发布时间:2026-10-09 09:41:27浏览:225次

导语

News Today

上一篇探讨了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兼职合规性问题,该篇继续探讨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持股的合规性问题,以及相关IPO审核案例。


一、关于持股问题的法律法规




对于高校、科研机构的相关人员的持股问题,对于普通教职人员在外持股(非科技成果转化),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于科研人员,与兼职一样,国家政策整体上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对科研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即包括转化企业的股权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于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应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奖励给该等人员。

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尽管有上述政策支持,与兼职相似,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科研人员是否具备持股的资格:(1)是否担任领导干部职务、担任领导职务及级别、是否属于中共党员;(2)所在院校是否为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在院校的特别内部规定。


01


关于领导人员禁止或限制持股的相关规定



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界定如《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兼职、持股问题研究(一)》中所述,此处不再赘述。


02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的审批/备案流程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审批,各高校、科研单位亦拥有高度的自主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根据《试点方案》,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

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IPO审核案例





01


具体案例


在涉及高校人员持股或任职的IPO审核中,A股监管的审核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兼职/持股的合规性



2. 人员独立性



3.兼职产生的研发成果归属


02


规范要点总结



兼职、持股的合规性

(1)凡涉及法规明确禁止兼职、持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发行人处兼职、持股的,须按中组发〔2013〕18号、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管理规定,在上会前完成清理。

(2)非党政领导干部或正职领导,除法规外,建议进一步获取相关高校或机构内部关于科研成果转化制度,协调履行高校、机构内部对于人员兼职、投资的审批/备案程序或取得对所涉人员兼职、持股事宜的书面确认文件。

(3)股权变动未履行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的,结合相关法规、内部制度,建议取得有权部门(所、院条财局、国科控股等)书面确认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技术权属与独立性问题

(1)建议与学校/院所签署书面协议(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协议),对相关人员兼职期间产生的发明、技术成果、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2)如没有明确约定,则应结合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的形成过程(研发项目立项到结项资料、研发经费、研发设施、场所、背景知识产权等),确认兼职形成的研发成果与高校/院所职务成果是否能够进行明确区分和隔离,对于兼职研发取得由单位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兼职研发成果与高校/院所的工作任务无关,不属于高校/院所职务发明,且未使用或利用高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

(3)受让/许可取得的专利或技术成果须已完成合法转化程序(评估作价、公示、国资审批、国防专利另行报批);对于共有专利/技术,建议以"独占实施权+收益分配权"协议稳定权益,但应避免共有比例过高,否则可能受到技术独立性和未来技术发展重大依赖的质疑;

(4)对于核心专利、技术,建议引入原发明人及关键技术人员正式入职,通过后续专利自主研发证明持续创新能力。


综上所述,在国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的战略背景下,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在科创型企业兼职、持股的情形已十分普遍,但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其合规性、成果权利归属、技术/人员独立性也必然成为监管审核的关注重点。建议存在相关情形的企业对该问题予以重视,提前布局和规范。




当前案例律师信息

更多案例解读

  • 王珏:《97万改判26万,实刑变缓刑:这场辩护,我们"磨"了两年》

    2026-10-09
  • 钱亚芳、梁燕琳:当交通事故遭遇了医疗损害---如何应对索赔难题?

    2026-10-09
  • 徐匡文:串通投标案检察机关建议量实刑,经辩护一审阶段终获缓刑判决

    2026-10-09
  • 不动产权证不是“物权万能钥匙”——泽大李世程律师帮企业守住经营多年的厂房

    2026-10-09
  • IPO审核中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兼职、持股问题研究(上)

    2026-10-09
  • 泽大案鉴 | IPO审核中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兼职、持股问题研究(上)

    2026-10-09
张瑞根律师
张瑞根
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玥烁律师
高玥烁
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何彦律师
何彦
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操甜甜律师
操甜甜
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