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系浙江某区域在工程领域专项整治中查处的串标窝案。案件涉及多个跨区域重点工程项目,涉案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围标项目所涉中标金额达数亿元,属当地有较大影响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当事人S系民营建筑企业实际控制人,因向他人提供多家公司资质参与围标而被指控串通投标罪,涉案中标金额达1.2亿余元。检察机关以量实刑建议协商认罪认罚具结,当事人S顶住压力拒绝签订。徐匡文律师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介入本案辩护。
接受委托后,徐律师及时调取全案卷宗材料,并展开深入阅卷工作,提炼案件焦点、梳理辩点,确立“纵向区分主从、横向比较平衡”的双维辩护思路:一方面从共同犯罪内部结构切入,论证S依附于上层组织者的从属地位,应认定从犯;另一方面锚定中标金额和违法所得两项要素,与同案其他已获缓刑处理建议的人员横向比较,充分利用举重以明轻法理原则,力求获得同案同判公正结果。同时全面阐述自首、退赃、认罪悔罪及“护企”司法政策等多重从宽情节。最终,辩护人建议宣告缓刑的意见获得一审法院采纳,一起检察机关建议实刑的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取得重大突破和改变。
案情简介
C、R二人经事先合谋,结成串通投标团伙,先后在多个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组织围标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操作模式:由C、R选定投标项目、确定投标报价,再联系、吸纳多家建筑公司出借资质参与围标;中标后,由C、R向中标公司或实际施工人收取“卖标费”进行分配。
被告人S系某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其间,S经C吸纳参与上述围标活动,按C要求联系多家公司提供资质参与投标。参与过程中,S仅与C单线对接,投标项目由C选定,投标报价由C确定,围标程序由C安排、掌控。S仅按其联系的公司入围情况,从C处获取中标项目“卖标费”中2%比例的“奖励费”,累计获利约18.8万元;其对C、R某在“奖励费”之外单独分配的0.5%—2%比例“卖标费”并不知情。经统计,S联系参与围标的公司所涉中标金额共计1.24亿余元,且无一中标。
案发后,S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焦点和难点
1、串通投标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区分辩护可从哪些视角切入论证?能否突破“提供资质参与围标即按参与金额担责”的办案逻辑?
2、在检察机关建议实刑,当事人拒签具结书情况下,如何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辩护要点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S参与串标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C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具体如下:
一、纵向看:S与C、R作用明显不同、梯次分明,S依附C而存在,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从犯。
第一,犯罪行为完全受C掌控。S仅与C单线对接,不接触、不知晓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全部投标项目的选定、核心投标报价的确定、投标流程的安排管控,均由C主导完成。而投标报价串通是串通投标罪的核心实行行为,是本罪危害后果产生的关键,C掌控核心行为,作用极大、危害性极强,S未参与核心决策,作用显著轻微。
第二,利益分配被动且受限,犯罪合意不完整。本案核心利益分为“卖标费”和“奖励费”,C、R单独截留0.5%-2%的高额卖标费,该部分利益S自始不知情、未参与分配。S仅被动获取中标项目2%的奖励费,分配比例、具体金额、发放时间均由C单方决定,二人合作之初亦未协商分配规则,S对项目处置、核心利益分配的犯罪合意并不完整。
第三,非法获利差距悬殊,地位作用直观体现。S全程参与涉案围标项目,仅获利约18.8万元;而同案C、R获利均达数百万元,其他涉案公司责任人员获利数十万元。各行为人获利的巨大差距,直接印证S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末位、作用极小。
第四,S系后续被动参与,仅起配合作用。本案犯意发起、操作模式确立均由C、R完成,S并非犯罪组织者、发起者,仅是后期被C吸纳参与,全程仅配合辅助,无主导、组织行为。
二、横向看:以“中标金额”与“违法所得”为双指标横向比较,S涉案情节明显轻于已获缓刑处理建议的同案人员,举重以明轻,应当对S适用缓刑
第一,从参与围标(中标)所涉金额看,其他参与围标的公司所涉金额远大于S。以某建设公司为例,其参与围标工程共5个,涉及中标总金额3.09亿余元,其中直接中标2个项目,直接中标总金额2.44亿余元;而S联系参与围标的公司所涉中标金额共计1.24亿余元,且其联系的公司无一中标。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参与中标金额亦均在3亿元左右。上述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均已获缓刑处理建议。
第二,从最终非法获利金额看,某甲、某乙、某丙等公司非法获利均远大于S,其中某甲公司非法获利二百万元以上,在此高额获利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员同样获缓刑处理建议。
三、S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S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真诚悔罪,并愿意缴纳罚金。特别需要说明的是,S同意与C共同围标,本意是增加中标概率、中标后自己做相关项目,并非为了通过转卖中标项目赚取非法利益。只是因其提供的公司无一中标,才没有机会直接承接项目,C给予“奖励费”亦属顺手为之,并非事先协商。足见S参与串标的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公诉人所言的“黄牛属性”。
四、对S宣告缓刑,有利于其名下企业持续经营,契合中央至地方“护企”司法政策,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S系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现有员工五六十人,在建项目十余个,每年为当地缴纳一定税收。S本人系建筑专业工程师,获得多项专利。可以说,公司当前经营离不开S,若对其判处监禁刑,企业正常运转将受重创,五六十个员工家庭的生计亦将受到影响,部分员工已向法庭联名请愿。近年来,中央至地方反复强调对涉企案件坚持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并重,对涉刑企业更加宽容。给予S改过自新的机会,既惩罚了犯罪,又保住了企业、稳住了就业,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办案经过与辩护成果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并多次会见S,逐笔核对围标项目、中标金额与获利数额,逐步厘清了该团伙“组织—吸纳—实施”的层级结构。在此基础上,辩护人确立了“纵向区分主从、横向比较平衡”的双维辩护策略,并围绕该策略开展系列工作:
一是制作可视化对比材料。辩护人将同案各公司、各责任人员参与投标的项目、金额及中标情况逐一列表统计,形成《各案涉人员参与投标项目、金额及中标情况汇总表》,使“谁的作用大、谁的金额大、谁获利多”一目了然,为“举重明轻”的量刑辩护提供了直观、扎实的载体。
二是深挖企业生存状况证据。辩护人赴S公司经营场所实地走访,形成《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说明》,收集员工请愿材料、专利证书等,将“人”的辩护延伸到“企业”的存续与员工生计,为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提供支撑。
三是庭审中抓住核心争点。庭审中,辩护人围绕“报价由谁确定、利益如何分配、获利差异几何”三个关键问题展开发问与质证,把法庭调查的重心引导至行为人地位作用的认定上,并及时回应公诉人关于“提供公司多、危害大”的意见,指出该观点仅评价了行为的一个侧面。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虽未认定S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情节,但是已明确S在整个过程中作用较小;结合其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对S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当事人及家属对裁判结果表示满意。
办案心得
一、共同犯罪案件辩护,首先要把“结构图”画出来——主从犯之辩是撬动量刑的支点
串通投标等经济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多、分工细,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容易简单按“参与项目金额”对各被告人平行评价、同档量刑。辩护人介入后,第一件事不是急于寻找法条,而是把共同犯罪的层级结构“画”出来:谁发起犯意、谁控制核心环节(报价)、谁主导利益分配、每一笔赃款如何分配、谁实际获利最多。本案中,“报价由C确定”“S对额外卖标费不知情”“获利相差二十余倍”三组事实一经固定,S的从属地位便清晰可见。一审法院虽然没有认定从犯情节,但是辩护人就是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经过精细化的事实梳理,当事人S的具体实行行为在整个团伙中所体现的作用一目了然,直接推翻《起诉书》关于指控事实的粗放式表述。这为缓刑意见提供了坚实支点。
二、横向比较、举重明轻:让量刑辩护"看得见、算得清"
量刑辩护最大的难点,是说理容易、服众难。本案辩护人没有停留在抽象呼吁“同案同判”,而是把同案各责任人员的中标金额、违法所得做成汇总表格,通过可视化方式将“中标金额”和“违法所得”这两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核心量刑指标为坐标,逐项比对,另案处理的同案围标人员金额更大、获利更多已获缓刑建议,而S围标金额更小、获利更少,则面临实刑建议。举重以明轻,显失公正。辩护人将大量数据材料梳理转化为一份看得见的表格证据材料。法官阅卷即可感知量刑失衡的可能,采纳辩护意见的成本大大降低。
三、涉企案件辩护,要把“人的处理”与“企业的命运”放在同一个天平上
S案的另一特点是,当事人背后是一家养着五六十名员工、手握十余个在建项目的建筑公司。辩护人通过实地走访形成企业经营情况说明、收集员工请愿,向法庭传递一个朴素而有力的事实:对S宣告缓刑,不是放纵犯罪,而是让惩罚与教育各得其所,犯罪者得到矫正,企业得以存续,员工保住饭碗,地方保住税源。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持续释放“护企”司法政策信号,辩护人将其与个案事实精准对接,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附: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摘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