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当事人赵某,在绍兴市兼职经营古玩、工艺品店。其经朋友推荐,注册登录了某在线拍卖平台,通过该在线拍卖平台在欧洲、东南亚多地拍得近百件古玩、工艺品。在将拍得的古玩、工艺品运输进境的过程中,赵某与拍卖平台客服商量,以虚报品名、低报成交价格的方式,以个人包裹邮寄运输到赵某住址,赵某签收后用于个人鉴赏、转卖。货值人民币百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当事人偷逃的税额,应按照20%综合税率计算,还是按照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计算?
办案过程
一、移送审查起诉时,海关缉私局按照20%综合税率计算偷逃税额
《起诉意见书》显示,当事人涉及近百票竞拍记录,成交货值人民币百万余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8.8余万元。该税额认定的依据为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六条:下列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一)行李物品;(二)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或者总值超过两千元人民币的不可分割单件寄递物品。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进境物品按照本办法所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综合税率表》从价计征税款。
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综合税率计算。
《起诉意见书》的依据是《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该计算方法针对个人自用物品,适用的综合税率为20%。
二、辩护律师经查阅案卷,发现本案偷逃税额可以按照货物计算,且该计算方式对当事人更有利
首先,本案证据材料显示,赵某收到快递寄送进境的古玩、工艺品后,除收藏小部分古玩、工艺品外,其余古玩、工艺品均放置在店铺内用于出售,符合“货物”的特征,将进境古玩、工艺品认定为“货物”而非“物品”更为恰当。
其次,以“货物”计算偷逃税额,对当事人更有利。
进境货物的应纳税款计算方式为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应纳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本案中,因进境货物来自欧洲、东南亚,来源国在我国享有最惠国待遇,适用关税税率为0%或1%,消费税为0%,增值税税率为13%。由此推算,完税价格100元的商品,按货物计算,进境最多须缴纳13.13元税款,远低于按20%综合税率计算的20元税款。
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将本案定性由走私普通物品罪变更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要求海关重新核定偷逃税额。后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按照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计算,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0.3余万元。经辩护,《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偷逃税款比原核定减少29.51%,当事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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