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特征:婚内转款 + 录音与多平台交易核查 + 双向往来款抵扣 + 赠与无效
▶ 客户核心诉求:确认赠与无效,要求返还10808.83元及利息。
▶ 关键成果:法院确认净额3403.83元赠与无效,判令返还并自2025年2月17日起按一年期LPR计息。
▶ 证据情况:结婚证、录音、QQ、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款记录等。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法院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令第三者返还3403.83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2026年2月5日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婷婷、张利云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鲍婷婷律师联系方式:15158028355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书
三、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
一、案情介绍
1、案情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男方与第三者原系同事。女方主张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发展不正当关系,向其转款并代付网购费用,相关赠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女方曾于2024年8月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后撤诉,2025年2月再次起诉,变更诉请后要求返还10808.83元及利息。
2、证据情况
判决载明,法院审查了结婚证、录音、QQ转款记录、微信转款记录、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和当事人陈述。法院结合录音与资金往来核定关系及款项性质。
3、案件关键点
第一,关系与款项性质。第三者否认婚外情及赠与,主张款项属于同事人情往来、红包、借款和报销,并提出房产合伙投资退出争议。法院综合录音和相互转款记录,认定两被告存在婚外情关系;男方为维持不正当情人关系,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双向往来款抵扣。法院核定男方向第三者转款13701.99元,第三者向男方转回10298.16元,抵扣后的3403.83元被认定为无对价赠与。实际支持金额低于10808.83元诉请金额。
第三,利息起算。法院未支持女方要求提前起算利息的部分,确定从本案立案之日2025年2月17日起计息。
4、案件处理手段
法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女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云到庭,男方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或提交证据。法院按QQ红包、微信红包、支付宝、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分别核对双方往来,计算赠与净额,并结合录音认定双方关系。
5、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3403.83元赠与无效,判令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并支付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元由女方负担53元、第三者负担24元。本文依据一审判决整理,实际履行情况以执行、收款材料为准。
二、判决书
以下为脱敏后的一审判决书,共6页。







三、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
以下为法院随文书附发的通用程序告知,说明履行期限届满后的申请渠道及程序,不证明本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或款项实际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