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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酮康唑栓”等药品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期满多年且当事人缺乏支付凭证的情况下,协助当事人要回已付合同款

发布时间:2024-12-23 18:04:48浏览:254次

一、概述


案由:合同纠纷

结果:协助当事人要回第三方代付的剩余货款。

亮点:第三方企业代付款归属证明;合同搁置履行的诉讼时效风险

焦点:(1)合同搁置履行,如何证明诉讼时效未过?(2)第三方代为付款企业注销,如何证明代付款项归属于当事人?

摘要:案涉药品合作销售事宜长期搁置,多年后要求返还价款遭拒,遂酿本诉。第三方代付款企业已注销,原告证明款项归属难度极大。合同搁置多年,被告方坚称诉讼时效已过。祁温瑶律师代理本案件后,迅速有效取证,对所涉代付事实和长期履约证据予以证明,得到法院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价款。


二、案情简介


2014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多项药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自药品进入浙江省集中采购名录后开始全面销售。因2015年后持续多年未开展所涉集中采购事宜,合同长期搁置履行。2020年集中采购公告发布,被告表示合同约定的合作期已满,不再继续履行。2021年底,原告向被告方发送合同解除函要求返还剩余价款,被告方未予返还,遂产生争议。

本案中,因案涉合作事宜中的部分合同义务系由第三方所负责,故由第三方公司代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但该公司已在合同搁置期间予以注销,原告难以证明该公司支付款项系代原告所付。此外,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截止至2016年,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年底起计,在本案起诉时已诉讼时效经过。另外,由于第三方公司缺位,剩余货款金额难以明确,成为案件争议之一。


三、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对第三方代付款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虽显示注销状态但实际系被吸收合并,故向合并后公司进行取证,所涉代付事实得以证明。经代理律师仔细梳理,发现双方之间仍有零星沟通记录,且尚有其他合作关系,法院据此认定诉讼时效未经过,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价款。


四、办案思路


律师的法律意见为:

一、B公司所支付的款项系代原告支付的事实,原告已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涉各项证据之间互相得以印证,应当得到法庭采信。

(一)B公司工商档案显示B公司之债权债务承继主体(即C公司)明确B受其吸收合并,其债权债务全部由其承继(见《吸收合并协议》),故C公司有权代B公司确认所涉付款系代原告所支付。

(二)C公司所涉确认之代付事实,与合作协议约定及部分履约事实具有一致性,所涉支付事实与协议约定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合同生效条件等细节得以呼应,相应事实明确,证据充分。

(三)被告在庭审时自认其已B公司就案涉药品进行部分发货、销售行为,相应细节与协议第10.1款约定的履行方式一致。

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剩余货款金额提出异议,但原告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争议金额,并发送被告予以核对。被告作为药品销售公司有义务对药品销售材料予以保存,有能力对所涉金额予以核对,但并未明确其主张金额并提供证据,故应当以原告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经过的情形。

(一)双方虽然约定了履约期间,但案涉合同并非履约期满后自动终止的,双方合同是长期、连续的,期满后双方仍在履行合同义务并进行后续对账、沟通的事宜,原告在知悉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后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

(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满后,持续、多次依据协议约定交付货物,也属于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三)协议约定的合同期满后,被告一持续交付所涉货物,从未提出要与原告终止履行合同,直至2020年6月前后药品招投标工作才明确终止意见,造成双方合同后续处理方案事实上处于未决状态,原告可主张案涉款项返还期限无限期推迟,不应理解为诉讼时效经过。


五、办案结果


本案虽取证难度较大,且当事人证据保存不善,但案件诉讼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已足以证明案涉争议事实。对于案件观点争议事项,法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方返还剩余货款,当事人所涉债权随即受到清偿。


六、办案心得


1、发生因各类情况造成合同履行停滞的情形时,企业方需注意跟进进度,与相对方共同确认合同履行延后的事实,避免出现诉讼时效风险或违约风险。

2、当事人经常认为“这种事情对方不会否认的”,对争议相对方的自认产生非理性期待。作为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了解诉讼中天然存在的对立性,避免因当事人的非理性判断,错过取证、举证期限,更造成案件基本事实无法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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