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结果:法院支持被告偿付原告欠付本金及三千余万元利息。
亮点:“职业放贷人”异议;巨额民间借贷
焦点:1、被不明原因标记为“职业放贷人”,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2、巨额民间借贷,如何证明资金合法来源?
摘要:本案原告出借巨额资金,诉讼过程中发现被标记为“职业放贷人”,泽大所律师代表当事人对此提出有效异议,并协助当事人梳理资金流向,确定资金构成及来源,协助其证明资金合法来源事实,并最终得到本息均足额被支持的案件结果。
二、案情简介
原告向被告出借巨额资金未获足额偿付,遂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表示原告被标记为“职业放贷人”,故利息金额财产保全申请无法予以保全。
若职业放贷人认定成立,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或将被认定无效,案涉利息也不会得以支持。
三、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委托,与案件审理法院进行多次沟通,了解“职业放贷人”标记原因及标记人,代表当事人对所涉“标记”行为提出异议,提交当事人诉讼记录信息以供审核。法庭依据代理人提交的相关诉讼信息及说明进行了审理,最终未在本案中认定原告为“职业放贷人”,并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本息诉请。
四、办案思路
律师的法律意见为:
一、案涉借款协议符合协议各方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已实际履行,协议各方应当受到协议约定拘束,承担相应合同义务。
二、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被告应当依约还本付息;逾期还款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被告主张原告资金非自有资金,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且原告方提供的资金来源证据已能够证明其所涉资金合法来源。
四、法院查询到的不明原因“职业放贷人”标记可能存在错误,原告并不涉及符合浙江省关于认定“职业放贷人”明文标准的情形。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信代理人意见,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涉嫌高利转贷”之主张不予认定,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主张。
六、办案心得
1、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不明原因的不利因素时,应勇于异议、善于异议,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从而避免承办案件被不知不觉负面影响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