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结果:一审判决被告在8H官网、小米商城、京东平台、天猫平台等线上渠道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将商标变形为“8H”),在官网发布消除影响声明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二审阶段本案予以和解。
亮点:注册商标变形使用亦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焦点:描述、表达产品名称及变形使用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摘要:案涉商标侵权纠纷受到相关行业关注,代理案件后,律师对被告方在案涉争议线上销售平台上各种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取证,对被告之各类商标使用形态进行对比、汇总,使法庭能够直观感受到被告变形使用商标的相应行为亦对原告注册商标构成侵权,从而判决被告停止包括变形使用在内的相关侵权行为。
二、案情简介
原告系商标专用权人,被告系商标专用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范围内大量、长期使用“8H”商标,侵害其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直接使用“8H”商标及变形使用商标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被告对原告权利商标提起商标无效申请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提出原告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等答辩意见。
三、办案过程
祁温瑶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进行大量取证,对案涉争议线上销售渠道之相关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汇总对比,并对被告方自己披露的财务及经营信息进行梳理,证明被告方存在大量直接使用“8H”商标或变形使用商标使商标呈现“8H”形态的行为,且所涉侵权行为相关的销售获利巨大,其侵权主观恶意高、时间长、影响大。
四、办案思路
律师的法律意见为:
一、原告系注册商标权人,在床垫、枕头等商品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经营的枕头、软垫、床垫等商品产品及宣传材料上多处突出使用“8H”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相关受众的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二、被告恶意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对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因侵权事实获得巨额经济收益(具体见附件2:侵权获利统计)。
三、被告相应答辩理由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与本案所涉商标侵权事宜无关,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被告对原告所持有的权利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行政程序,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原告有权对被告的持续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与被告是否以及何时进行任何经营行为均无关。
(三)所涉已被核准注册,并不存在任何通用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范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四)被告使用8H商标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及受众的混淆,且已事实上造成了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的客观效果。
(五)被告在店铺名称、网站名称、商品名称、产品描述、品牌名称、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宣传界面中突出使用“8H”商标的行为,均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使用行为。
四、关于被告称其使用“8H”并非商标性使用的答辩意见,与《商标法》第48条规定相悖,相应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并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均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被告方直接使用“8H”商标及变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本案得以和解撤诉。
六、办案心得
1、商标侵权案件中,受侵权损失证明难度极高,而被告方获利与侵权行为本身直接造成的获利往往不具有一致性,办理该类型案件需要设置更为明确、直观的侵权获利分析,帮助法庭界定侵权赔偿金额。
2、注册商标持有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需采取措施保障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规范使用,变形使用、名称呼叫等方式都可能突破商标专用权保护,从而产生侵害他人商标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