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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生摩擦,冲动的代价! ——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起诉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18 14:45:02浏览:26次

一、案情简介

某日晚19时许,林某在上海某区租住处因琐事与合租的陆某发生争执后,林某一直气愤难消,遂于当日23时30分许将陆某放在客厅的电脑显示器损坏,并将陆某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从其租住的房间扔出窗外,致该笔记本损坏。经鉴定,两者合计总价值近八千元。

之后,陆某报警,林某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传唤。公安证据材料的原话是犯罪嫌疑人林某被抓获归案。然而,当时林某仍然还未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在派出所不配合调查与调解,以至于加深了与陆某的矛盾,和解无望。林某在取保后才逐渐醒悟,委托我为其辩护。其时,侦查机关已完成侦查工作,准备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律师策略

在了解案情接受委托后,因案情特殊且紧急,迅速制定了“分两步、一同走”的辩护策略。

(一)事实层面:通过民警与被害人联系,让林某诚恳致歉和赔偿促成谅解

因事发后林某的不认错不配合态度,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矛盾升级,已无法将刑事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嫌疑人林某也已无法与被害人陆某有效沟通。辩护人告知林某无论如何一定要与陆某取得联系,并且放低姿态向其诚恳道歉,答应其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争取其谅解机会。自己不能直接联系就通过办案民警联系。

(二)法律层面:紧密关注案件动向,及时与检察院的承办人联系沟通,递交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细致阅卷,充分了解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对嫌疑人林某有利的几点辩护意见,及时与检察院沟通并呈交辩护词。

 

三、工作成果

(一)林某在指导下终于完成了本案至关重要的一环,消解矛盾,获取谅解。

尽管林某年轻气盛,后知后觉,但其最终还是听从了辩护人的劝告,明白了一意孤行的后果。在与被害人的几次沟通中都放低姿态,态度诚恳,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林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林某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1. 认定自首。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记载林某的到案方式为抓获归案,也就是说侦查机关是不认为其成立自首情节的。但辩护人在了解事发经过和仔细阅卷后,发现还是有成立自首的可能性的。林某属于现场等待型自首,终被检察院采纳。

2. 被害人过错。本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之所以失去理智,一时冲动损坏了被害人陆某的笔记本和显示器,是因为被害人陆某等人在疫情期间聚会轰趴,不仅严重违反当地政府的防疫抗疫政策,而且还深夜扰民,影响同住室友的休息。林某在劝阻无效后反被陆某讥讽、威胁,遂导致林博失控。辩护人向检察院揭示更全面真实的事实。

3. 积极退赔获谅解,情节轻微不起诉。

 

四、案件结果

上海市某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五、典型意义

(一)办理此类有明确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全面了解事情的原委后,及时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消除影响。即便被害人有再大的过错,也要做当事人的工作,让其先放下姿态,做好赔付等善后工作,获取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非常重要。

(二)辩护人与办案机关沟通时,但凡当事人存在认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能性,都要尽全力帮当事人去争取。千万不能因为办案机关没有认定或者不认为其成立该情节就放弃沟通,更应在全面阅卷后,从事实证据上寻找突破口,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见说服办案机关。如本案自首的认定。

 

六、律师思考

本案的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是所能争取到的最理想的结果,辩护人也完成了其工作本分,对于按现实已经经过的时间线来说,辩护人已经不能做更多了。但承办律师认为如果时间能回到事发之后的那一刻,当事人如果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并委托律师,那么案件有可能不用走到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有可能不会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承办律师有以下两点思考: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的客观行为不难理解,也容易解释,除了诸如进行高买低抛股票等少数案例超出了传统物理毁损的范畴,其他都在大众的常规理解能力范围内。现今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案的入罪标准。其中第一款即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且损失达五千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诉。承办律师认为,单就数额规定入罪似乎欠合理,因为除了损失数额外还应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和手段是否恶劣,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来综合考量入罪与否。该条的后三款规定相对来说就稍显合理一些。刑事追诉和处罚是极为严厉的措施,动用刑罚应特别谨慎,现今的政策规定不仅对涉案的当事人而且对其后代都有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用刑时更应该时刻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避免随意性,防止滥用刑罚。

(二)当事人如遇刑案,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办理刑案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切不可拖延贻误最佳辩护时机。

我们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正在不断的提升,这是可喜的事情。但现在仍然有大量刑案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没有第一时间找律师,不明白刑辩律师的价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没有在刑事立案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的案件。不过很多事情不都是一蹴而就的,只要走在正确的道路上,结果终会好的。

 

承办律师:梁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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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若冰律师
    梁若冰
    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