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起涉嫌强奸未遂案件的有效辩护
一、【案情概述】
2022年6月17日晚,吴小娟在金色豪庭KTV内与严朗相识,后两人和朋友一起到酒吧继续娱乐,至次日凌晨,严朗将醉酒而不省人事的吴小娟带到快捷酒店休息。
吴小娟酒醒后,发现自己与严朗共处一室,自己衣衫不整,因此以严朗涉嫌强奸罪而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并对严朗以涉嫌强奸(未遂)罪而刑拘。
二、【案件焦点】
经鉴定确认双方未发生性关系,但确有衣物撕裂及身体伤痕和衣物被脱等事实,在吴小娟与严朗口供不一致的前提下,究竟该出罪还是入罪?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介入后,围绕前述争议焦点,在充分研判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内核的无罪辩护方案,并就本案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1、吴小娟吴小娟的相关陈述不符合常理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1)关于裙子破裂问题。按照吴小娟陈述,因严朗强行脱其裙子导致裙子开裂,结合强奸案件的司法实务和吴小娟的裙子是拉链式开合的实际情况,因强脱而导致开裂的尺寸按理应当更长,但本案中的裙子开裂尺寸只有3公分左右,这与强奸案件的常规情况明显不符。
对该问题,严朗的解释是,在其将吴小娟从低矮的出租车内背出来的过程中,因用力将吴小娟往自己背上耸的缘故,导致裙子轻微开裂。相对而言,严朗所解释的理由,更符合常理,同时更符合裙子开裂尺寸的实际情况。
(2)关于长外套和裙子被严朗强行脱下,仅留内衣裤的问题。按照吴小娟吴小娟的陈述,严朗在吴小娟醒了但无力反抗的情形下强行脱去其衣物,既然如此,为何在较为难操作的拉链裙和长袖外套都已被脱去的情况下,严朗不脱相对容易操作的内衣裤?另外,据吴小娟陈述,严朗紧接着便是将自己的身子压到了她身上,想要实施强奸行为,但因吴小娟反抗而放弃。
这里有极为反常的三大疑点:第一,若严朗真的想要强奸吴小娟,不可能在实施强奸行为的时候不脱自己的衣物(严朗历次供述都表示自己在酒店期间自始至终穿戴完整;吴小娟在2022年6月22日的笔录中也提到严朗当时是穿着衣服的。)第二,严朗的力气明显大过醉酒的吴小娟,若他执意施暴,在当时吴小娟的外衣物均已被脱的情况下,作为J虫上脑的严朗应当进一步脱其内衣物并实施相应行为,毕竟性冲动有原始本能的成分,这样一来吴小娟也不可能全身而退。第三,若严朗确有违背吴小娟意志的施暴行为,那么吴小娟不可能不反抗,(吴小娟在2022年6月18日的陈述中提到,当时虽然有力气抓挠对方,但是不敢抓挠,这与其之后歇斯底里“维权”的性格截然不同,其陈述不具有合理性。)但是,事实上,无论是严朗还是吴小娟,两人身上均无明显搏斗、挣扎的痕迹。
对该问题,严朗的解释是,他因为看到吴小娟由于醉酒干呕但吐不出来,非常难受,他觉得吴小娟穿的衣服太紧,于是帮助她将外衣和裙子脱去,脱掉后还给她盖了被子,这更符合常理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
(3)关于夺手机的问题。按照吴小娟的陈述,她在房间内哭喊期间,男朋友给她打电话,但电话被严朗接起来了,两个男人就在那里说话,于是她上前抢回了她的手机。
但是,辩护人核对了吴小娟男友周博和严朗的笔录,双方均没有提到相互有过通话。周博陈述:“电话打通之后,吴小娟就一直在哭,就是没有告诉我什么事清”,周博的证言能与证人李孝利(即当晚在KTV和酒吧与吴小娟同行的小姐妹)的陈述“当时就听到了吴小娟在哭,之后有前台的工作人员把吴小娟所在的酒店地址告诉我们了”相印证。
(4)关于双方身体有轻微伤痕的问题。首先,吴小娟笔录中并未提及严朗有暴力侵害导致其身体有伤痕的情况;其次,双方的轻微伤痕都有合理解释,吴小娟是因为醉酒而在酒吧卫生间多次摔倒而造成,而严朗则是因为吴小娟用力呕吐时紧抓其手臂而造成。如果,真的是严朗在吴小娟醒来后采取暴力手段对其实施强奸,那么结合吴小娟之后的维权表现,当时绝不可能没有任何肢体冲突或衣物明显破损等情况。
2、严朗的所作所为都有契合生活实际的合理解释
(1)关于吴小娟醉酒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显示,吴小娟醉酒并非严朗刻意灌酒导致,在主观上,严朗不存在想要通过灌醉吴小娟后使其反抗不能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2)关于送酒店休息的问题。严朗供述,其上出租车后想要送吴小娟回家,但因吴小娟醉酒未能告知相应地址,故而无奈之下只能将其送到酒店休息。这一做法,虽欠妥当,但情有可原。
关于严朗上出租车后曾提出要送吴小娟回家这一事实,吴小娟的笔录也能够印证。她在第三次笔录(2022年8月15日)中提到:“我最后有意识的是被男客人扶着走出了酒吧,当时我模糊听到这个男客人在和李孝利说要送我回家”。只是,她因为醉酒,将出租车司机当成了好友李孝利。
(3)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证人邝泽洋提到“今晚可以带走的,一看就可以”的时候,严朗回复“哈哈哈”三个字。对此,严朗供述称,因当时觉得尴尬,所以这样回复,符合常理。后来,严朗和邝泽洋表示自己要准备走了的时候,邝泽洋让严朗带走吴小娟,这与严朗供述的“因邝泽洋觉得醉酒的吴小娟妨碍他的的客户与李孝利交流,所以让自己将吴小娟带走”的说法能够吻合。第三,吴小娟与严朗的微信聊天自始至终都未涉及任何暧昧或挑逗等情况。至于严朗为何删除和吴小娟的微信聊天记录,其解释“因吴小娟哭闹而内心烦躁,而且多次解释对方也不听,便想着随她闹,然后删了微信”,亦能逻辑自洽。
3、本案证据材料远未达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入罪要求
证据确实充分,是追诉刑事犯罪的前提。本案仅有吴小娟陈述,但无其他任何客观证据予以予以印证,而严朗对其所做所为,亦可作出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解释,故而本案的证据标准,远未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因此,不应将严朗入罪。
综上,就本案而言,客观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未能达到入罪标准;而作为核心证据的吴小娟笔录,也存在许多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形。有鉴于此,辩护人建议检察官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严朗作出绝对不诉的结论。
三、【办案结果】
本案在经过辩护团队以书面及口头形式多轮沟通交流、检察机关两退三审的前提下,经历九个月,终于开春初期,迎来了K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历经此次刑事案件的考验,曾经心浮气躁的严朗,也逐渐沉下心来,努力思考着未来的人生方向。据了解,他后来全身心的投入到了摄影行业中,准备在短视频领域稳扎稳打,探索更多的可能。
四、【余音袅袅】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而构成的犯罪。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并未实际发生性行为,故而在于论证是否存在强奸未遂的事实。但从主客观角度分析,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定严朗将吴小娟带到酒店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也不能确定严朗脱吴小娟衣物的具体原因;同时还不能确定严朗有无对吴小娟实施压身、亲吻等行为。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不诉。
严朗的清白终获保全,有常识的人都不难想象,强奸罪的包袱,对于一个二十出头的小伙子,意味着什么。
成稿于2023年4月15日
修订于2024年11月27日
备注:此为陈律师亲办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