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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泽大原创丨韩立平:为何法院多数情况下支持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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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一条这一规定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一条款看似简单,却蕴含着对婚姻关系、财产权利与家庭伦理的深刻平衡。本文将用三个典型案例,带你看懂这条规定的法律智慧与人情温度。

一、法条背后的温情:

为何多数情况下支持放弃继承

司法解释二如此规定,实际上是对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共同体利益的精细权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此处是指已经继承的财产。但很多人就认为"夫妻一体",一方可能继承的财产也自然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告诉我们: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可继承的财产不等同于已继承的财产。


举个例子:就像你收到一份生日聚会邀请函,邀请函注明,可获得神秘礼物,这张"可能获得礼物"的凭证本身并不等于礼物,你可以选择参加聚会接受礼物,也可以选择婉拒邀请。继承权也是如此——在被继承人去世前,这只是一种期待权;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仍有选择接受或放弃的自由。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体现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婚姻不应成为束缚个人财产决策的枷锁,尤其是涉及原生家庭财产时。试想,如果每次放弃继承都需要配偶同意,恐怕不少夫妻会因"别人家的钱"闹得不可开交。


但法律也并非冷冰冰的,但书条款(即"除外"部分)作出特别规定:当放弃继承导致无法履行扶养义务时,法院会介入保护弱势方。这就像给放弃继承权戴上了一条"紧箍咒",确保财产自主权不会成为逃避家庭责任的借口。

二、典型案例中的法律智慧

案例1:孝子放弃继承却遭妻子反对

张先生父亲去世后,考虑到母亲独自生活需要经济保障,决定放弃对父亲名下房产的继承,全部由母亲继承。妻子李女士得知后大发雷霆,认为这"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诉至法院要求认定放弃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认为: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张先生作为继承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继承。涉案房产属于张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通过放弃继承使母亲获得全部产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且李女士未能证明该放弃行为导致张先生无法履行对配偶、子女的扶养义务,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婚姻是两个人的携手同行,但并非要抹杀各自对家庭的情感责任。法律允许夫妻在维护核心家庭利益的同时,对原生家庭尽一份孝心。


案例2:为逃债放弃继承?法院说"NO!"

王先生因经营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在得知其母亲去世留有房产后,迅速办理了放弃继承手续,将房产全部由其弟弟继承。债权人发现后,以王先生此举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发现:王先生除放弃继承的房产外,已无其他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其放弃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根据解释第十一条但书条款,判决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债权人有权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主张债权。

放弃继承虽然是个人权利,但当该权利的行使危及法定扶养义务或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时,法律会亮起红灯,法律不允许通过放弃继承来逃避应尽的责任。

案例3:放弃继承却要前妻买单?

林女士与陈先生离婚期间,陈先生父亲突然去世。为减少林女士可分财产,陈先生宣布放弃继承,导致原本应由陈先生继承、用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财产份额落空。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放弃继承时,其个人财产已不足以支付既定的子女抚养费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但书规定,该放弃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应认定无效。判令恢复陈先生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确保子女抚养费有着落。


法律不会允许父母通过处分财产权利来逃避抚养责任,这是司法解释但书条款的核心要义。

三、律师教你五招防范继承放弃纠纷

1、沟通优先: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提前与配偶充分沟通。虽然法律不要求配偶同意,但事先商量能避免事后"内战"。就像案例1中的张先生,如果事先向妻子说明是为了保障年迈母亲生活需要,或许就能避免一场官司。

2、法定义务清单:决定是否放弃继承前,评估自身经济状况与家庭必要开支。确保即使放弃继承后,仍能履行对配偶、子女、父母的法定扶养义务。可以列出每月必须支付的抚养费、房贷等固定支出,与现有收入财产对比。

3、特殊时期特别谨慎:在离婚诉讼期间或面临重大债务时,放弃继承可能被认定为恶意。

4、书面证据保全:如果放弃继承确有正当理由(如照顾年迈父母、兄弟姐妹特别困难等),通过书面协议、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例如案例1中,张先生若能提供母亲经济状况证明、家庭会议记录等,更能证明放弃行为的正当性。

5、替代方案:考虑部分放弃继承或与其他继承人达成补偿协议。比如只放弃房产继承但保留存款继承权,或与其他继承人约定获得适当补偿,既实现目的又不严重影响小家庭利益。


放弃继承的标准动作:

1、放弃继承权必须继承人本人表示,其他人无权代替放弃;

2、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不得影响其法定义务的履行;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一般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4、放弃继承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5、放弃继承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但特别要说明的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财产与情感的平衡艺术

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精妙之处在于,它既防止婚姻成为财产枷锁,又确保家庭责任不被轻易卸下。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多采用"实质影响标准":即重点考察放弃继承行为是否实质影响夫妻共同生活水平和法定义务履行。如果没有触及这条红线,法院更倾向于尊重个人选择。妻子支持丈夫放弃继承,将公公的房产留给无房的小叔子。这种基于家庭和睦的自主选择,正是法律鼓励的方向。

结语:婚姻是情感的共同体,也是理性的合伙?

婚姻的幸福从来不在于算计对方的财产,而在于共同创造属于两个人的财富——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情感上的。婚姻也不应该是财产的计算器,而应是理解的温度计。你的继承权你做主,但我们的家庭责任共同担。法律在赋予我们财产自主权的同时,也划出了不能突破的责任底线。当面临是否放弃继承的抉择时,不妨多一分对法律的理解,多一分对家庭的考量,在权利与责任间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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