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诉讼代理长跑,历经二审、再审、抗诉重重关卡,面对层层阻碍,泽大律师如何拨云见日?
从被驳回诉请到检察院抗诉、高院提审,这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背后,是怎样的法律智慧与坚守?一起了解这场跌宕起伏的维权之路!
概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结果: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
亮点: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提出抗诉。本案,律师自二审介入始,经再审,另案起诉,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抗诉和复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焦点:无权代理、内部承包、转委托、层层转包
摘要:于某以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项目部名义,与闫某签订《脚手架等工程承包合同》,于某在合同上签字,某建设集团公司未加盖公章。闫某曾以某建设集团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是为前案。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代表或代理,判决驳回诉请。
另案起诉,还原案件事实,厘清当事人关系,梳理请求权基础:某建设集团公司是施工单位,与徐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徐某是内部承包人。受徐某指派,于某协助徐某管理项目。闫某,是脚手架工程承包人。排除“层层转包”:某建设集团公司、徐某均未将脚手架工程转包给于某,于某再转包给闫某。在一年多的施工期间,徐某支付闫某8次工程款。因此,本案请求权基础:某建设集团公司是委托人;徐某是受托人;于某是转委托的第三人。闫某施工后未能获得工程款,徐某、于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简介:
(一)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发包方是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项目部;承包方是闫某。
(二)前案请求权基础
原告:闫某;
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
请求权基础:于某代表、代理某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生效,某建设集团公司应支付工程款。
(三)本案请求权基础:合同不成立、生效,请求返还或者折价补偿、损失赔偿。
闫某已按约履行,没有获得工程款,遭受损失。闫某放弃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转而依据合同不成立、生效,请求返还或者折价补偿、损失赔偿。
(四)徐某接受闫某的施工成果
根据“徐某给于某的管理权限,包不包括‘以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约?”区分为二种情形:
1.包括“以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约,那么,某建设集团公司就是委托人,徐某是受托人;于某受徐某委托对外签约,是转委托的第三人。
2.不包括“以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约:
(1)排除“层层转包”:徐某、某建设集团公司没有将脚手架工程包给于某,于某再转包给闫某,因此,徐某与于某之间的关系只剩下:于某受徐某指派,协助徐某管理项目。
本案争议焦点:徐某指派于某协助管理项目,于某超越管理权限对外签约,谁应该承担责任?
(2)徐某疏于管理,对于指派的人员超越授权权限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在知道转包给闫某之后,非但没有制止,而且,还在一年多的闫某施工期间,8次向闫某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徐某需要脚手架工程。因此,徐某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五)于某没有接受闫某的施工成果
于某没有从某建设集团公司、徐某处承包脚手架等工程。因此,于某与闫某签订合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于合同履行,于某没有个人利益。
办案过程:
本案,泽大所杨仙林律师从二审介入始,经历再审,另行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抗诉和复查,一场时长接近于“八年抗战”的诉讼代理之路,终于收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通知书》,备尝辛苦!下面介绍一下“几只拦路虎”:
1.“工程价款已结清”:前案之所以还要申请再审,是因为二级法院均认定工程价款已结清,非通过再审推翻,否则,委托人无法起诉讨要工程款。
2.一审法院的释明:“法庭认定于某是合同的相对方,因此,闫某坚持主张徐某承担责任,存在败诉风险,故向闫某释明:是要求于某承担直接付款义务,还是坚持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将徐某和于某同时列为被告,而且,诉讼请求为“被告徐某支付原告闫某欠付工程款和利息;被告于某对被告徐某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本就不需要所谓的释明,一审法院错误行使释明权,以释明为名义,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
3.二审法院:“判决徐某承担责任,就等于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推翻了前案生效判决”、“其实,前案就应该判决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二审法院的观点,正要印证了杨律师的判断:前案,一审裁判错误,应当上诉,人民法院应当改判。可惜,前案二审法官不给力。
至此,案件走回头路,陷入僵局:本案,不能改判,支持诉请;前案,又无法申请再审。
4.再审法院:“并无不当”。惜字如金,令人崩溃。
5.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案件,出现生效裁判,认定了层层转包的事实,因此,本案不能违背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
问题是:本案在前,所谓的生效判决书在后;“层层转包”,只是出现在法院论证中,仅为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根本不构成所谓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反复确认不存在“层层转包”。
真的是:人心中的成见,是座大山!
6.下一级区检察院(受市人民检察院指令,协助审查本案):“于某没有结算权,他签署的结算文件,等于白条”“工程款,不清不楚”。
至今还记得,晚上十一点多接到检察官的电话,我逐项解释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依据,对应的在案证据。之后,隔了十多天,中午接到检察官的电话,告知他认为案件没问题。谁知,结果,还是收到市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办案思路:
1.“证据矿床”:我们应当到哪里去搜集证据?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目经历立项、勘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外围涉及上、下游供应商以及行政监管主体等,多个环节,多个主体,因此,相关的证据可能分布在不同单位、不同环节。
在各个环节上,各有关主体之间,加强联系,注意搜集,律师不应该在证据资源上束手无策。本案,在收集证据的处所方面,既有现场,又有城建档案馆,还有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在技术上,既可以申请调取证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书面证据。
2.“战场上得不到的东西,在谈判桌上也得不到”。纠纷双方之间要想获得有利于己方的结果,必须掌握有力的证据。这种获取证据的能力,以及随后组织证据,根据证据向法庭呈现,还原事实的能力,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核心。从当事人手中的证据材料到律师最后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经历了“披沙拣金”,是“点石成金”;是“化学反应”,不单单是“物理反应”。
3.选择被告,确立诉讼请求,建构请求权基础,随机应变与不同性格的法官、检察官打交道的沟通能力,将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简化为“三言两语”,对方熟悉、听得懂、接受得下来。除此之外,坚定不移地信仰法律,坚信司法公正,百折不回,情绪感染,争取法官、检察官共情。以上素养,暂时还是人类独占的能力。
办案结果: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认定:第一,徐某应承担付款责任;第二,现有证据可证明涉案工程款项尚有余款未结清。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此,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裁定书。
办案心得:
律师可以借鉴医生的格言“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安慰好委托人,陪伴他们走过败诉的黑暗时刻;在无人问津时,持续努力,坚持下去,回归到泽大所“三个穷尽”理论:穷尽案件事实,穷尽法律关系,穷尽法律适用,总会有金石为开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