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下去她再也没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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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你的生命成为他人的试验品!
在颜值经济的时代,我们是否忽略了最宝贵的生命价值?近日,一起因非法医疗美容导致的过敏性休克死亡案件,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案情简介
徐某在江苏省扬中市经一家美容店,为了拓展业务,与李某一拍即合,于2022年7月起在美容店合作注射除皱针等项目。两人约定,由徐某揽客、提供场所,李某提供产品及实际操作,两人各享承合作项目50%的营业额。2022年11月7日,徐某明知印某某是过敏体质,但仍按李某的指示给印某某双眼下睑涂上了有利多卡因成份的麻舒痛乳膏。过30分钟后,李某未检查印某某的身体状况,相继两次使用微型针头将含有利多卡因的除皱产品注射进印某某左眼下睑。随后印某某出现咳嗽等症状,然后大小便失禁、全身皮肤发紫直至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利多卡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刑事处罚
经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4年2月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目前判决早已生效。
1.假设徐某和李某均有医疗美容行医资质,印某某因利多卡因过敏性休克死亡是否可以免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利多卡因过敏性休克属于麻醉意外,由于患者体质特殊而出现麻醉意外,医方无法预测亦无法控制,类似于医学上的不可抗力,属于医方免责事由。
结合本案,徐某是明知印某某是过敏体质,仍实施印某某双眼下睑涂上了有利多卡因成份的麻舒痛乳膏,李某又未查看印某某身体状况而实施注射行为,事后亦无专业脱敏意识和举措,即便两人有资质亦无法免责,存在过错。
2.注射除皱针之类项目属于医疗美容吗?如属于要求从业人员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能?
注射除皱针之类项目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是一种医疗活动,要求从业医疗机构拥有相应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者有《医师执业资格证》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显然本案中的徐某和李某均不具备上述资质,属于非法行医,无法根据就诊人实际情况作出专业诊断,更无应对过敏性休克等突发情况的专业技能、急救设备、应急方案,面对印某某过敏性休克而束手无策,最后导致印某某死亡。
因此李某和徐某未取得相应资质而非法从事医疗美容,对不宜实施医疗美容的印某某采用外敷、注射手段美容,导致其过敏性休克死亡. 李某和徐某非法行医行为是造成印某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医疗美容服务事关生命健康,求美者应擦亮眼睛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医美机构就诊,而从业者应放弃轻医美无风险的侥幸心理,必须是符合资质上岗。愿天下无讼,愿再无类似印某某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