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变美诉求遭遇商业陷阱
医美消费纠纷中的 “退一赔三” 争议持续升温
从材料偷梁换柱到效果虚假承诺
消费者不仅要面对容貌焦虑的二次伤害
更在维权时陷入法律适用的困局
一、 基本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6日,杨某以4万元价格在成都某医美公司处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根据医美公司的介绍,进口膨体触感自然,因此杨某选择使用进口膨体材料。
然而,手术过程中,医美公司却擅自使用国产膨体材料,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术后,杨某因鼻尖形态不满意及感染问题,先后接受了多次修复手术。
2020年1月,杨某以医美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按4万元服务费的三倍(即12万元)进行赔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二、 案件审理过程与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医美公司未按约定提供进口膨体材料,构成消费欺诈,支持“退一赔三”主张,判决赔偿12万元。
但医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欺诈行为仅限于膨体材料部分,其他项目已正常实施,故仅应按膨体价格(6500元)的三倍赔偿19500元。
杨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遂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三、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再审结果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指出:杨某与医美公司达成的合意是接受“鼻综合+鼻部修复”整体塑形服务,而非单独购买膨体材料;膨体材料是整个手术的核心组成部分,无法与整体服务割裂开来;医美公司提交的价目表为其单方出具,缺乏客观性和可采信度;消费者支付的是整套医美服务费用,不应将各项目割裂计算。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4万元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2年3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1.撤销二审判决;2.维持一审判决;3.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四、法律依据与裁判要旨
本案援引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同时,明确了以下裁判要旨:在消费欺诈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应结合合同目的、双方合意内容及欺诈部分在整个服务中的地位来综合判断。如果欺诈部分属于整体服务的核心关键部分,且不能独立于整体服务,则应以全部服务费用为基数计算赔偿金额。
五、对医美机构的启示:从个案看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1. 诚信经营是底线,欺诈行为代价高昂
本案再次表明,任何虚假宣传、隐瞒材料来源、擅自更换产品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而一旦构成欺诈,经营者将面临“退一赔三”的高额赔偿责任,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律师建议:
① 所有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虚构效果;
②使用材料必须明码标价、如实告知品牌、型号、产地;
③更换材料前必须取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并留存证据。
2. 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分项列明,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本案中,医美公司试图通过“价目表”拆分手术项目,以降低赔偿基数,但最终未获法院采信。这说明,单方制作的价目表难以作为有效证据,尤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
律师建议:
①合同中应明确列出所有服务项目、对应价格、使用材料;
②所有收费明细应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③避免使用模糊术语如“套餐”、“组合”等,避免后续解释空间过大。
3. 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一旦发生纠纷,主动协商解决比被动应对更有利。本案中,医美公司在出现争议后未能妥善处理,反而激化矛盾,导致进入诉讼程序并最终败诉。
律师建议:
① 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② 设立专人负责售后协调与客户安抚;
③对于重大投诉,及时启动法律顾问介入机制。
4. 提升员工法律意识,定期开展合规培训
医美行业从业人员普遍注重技术能力,但在法律意识和合规操作方面仍存在短板。此次事件反映出部分医美机构在管理上存在漏洞。
律师建议:
①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② 开展案例教学,提高一线人员的风险识别与应对能力;
③明确岗位职责,杜绝“一人多岗”“代签代写”等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