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辉,厦门大学法学硕士,13516858571(本文2022年3月3日发表于“泽大律师”微信公众号)
引言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12月23日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我们曾撰文介绍了以下9个亮点:
①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变化
② 电子营业执照
③ 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④ 一人公司制度的变革
⑤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制度
⑥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⑦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⑧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⑨ 股东可以查询公司会计凭证
本文继续讨论第10个亮点——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法修订草案》家中了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07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是由《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衍生而来,该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相比之下,有以下几个变化:
1.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后果更严重
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股东不仅应将已分配的利润返还给公司,还要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简言之,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股东不仅要退,而且要赔。
2.违法分配利润的情形更宽泛
《公司法修订草案》将《公司法》规定的“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条件,扩展到只要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均应返还,范围更广。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其他条文,“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的情形有:
①弥补亏损和足额提取公积金之前分配利润(第205条第1款)
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不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第205条第2款)
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作特殊约定,不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第205条第3款)
④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时,给公司分配利润(第206条第4款)
⑤公司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前分配利润(第221条第2款)
⑥未作出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即分配利润(第207条)
⑦利润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批准即分配利润(第54条第1款第6项)
⑧国有独资公司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即分配利润(第147条)
二、现有公司法体系下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
经过前文初步比较,再回头来看 现有公司法体系下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对公司利润分配会有更加直观的认识。
(一)公司是否向股东进行盈余分配,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是否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当年的利润应按如下顺序使用:(1)弥补往年亏损;(2)缴税;(3)提取法定公积金;(4)提取任意公积金;(5)股东盈余分配。
企业盈利状态是个动态的过程,如果当年盈利但不足以弥补往年亏损的,即便当年盈利再多也不可向股东分红。
(二)公司即便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向股东进行盈余分配还取决于公司的意志。
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可能需要进行资本积累,留足资金进行研发、扩大再生产,还需要根据经营状况留足资金应对变化莫测的市场环境。如果公司挣多少就给股东分多少,则注定难以长远发展,因此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当年利润。这是公司自主判断的范畴,行政和司法都不应干涉,不能越俎代庖替公司做出决定。只有公司依法做出盈余分配的决议时,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才由抽象转为具体。
(三)公司决定向股东分配盈余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如无特别说明,下文的“股东会”泛指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形成会议决议。鉴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东人数较少的特点,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利润分配方案一致表示同意的,则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董事会无权就公司是否进行盈余分配做出决议。
三、股东以诉讼方式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时的原则和例外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股东在盈余分配诉讼中是否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以下简称“盈余分配决议”),是其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
(一) 股东提交了盈余分配决议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成立的,则可不予以分配。换言之,盈余分配是原则,不分配是例外,公司应当就盈余分配决议“无法执行”承担举证责任。
(二) 股东未提交盈余分配决议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股东的盈余分配的请求,但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仍应分配红利。换言之,不分配是原则,分配是例外,但要求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就大股东滥用权利的例外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1.“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1)未提交股东会决议,也未提交股东一致同意盈余分配方案的决定文件;
(2)提交的决议仅决定分配利润,但未制作具体分配方案;
(3)决议批准的分配方案粗略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4)甚至提交的是关于不分配利润的决议。
2.“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
(1)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
(2)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
(3)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
(4)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行为。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公报案例中认为,盈余分配义务的给付主体是公司,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利益受损的股东可需求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法定救济路径。但不同的救济路径对股东的权利保护有实质区别,股东主张盈余分配并非要以采取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置程序,股东对不同的救济路径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故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时,应当支持股东的请求,进行司法强制分配。这种情况下大多需要进行司法审计。
四、结语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重大修改的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疑问。比如,第208条新增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如果董事会未在六个月内分配利润,本应分配的利润在六个月内被用于公司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利润可分,股东利益如何保障,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否可以要求董事承担责任?
总之,股东能否获得公司分红,必须满足法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无论作为投资人的股东,还是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都应当充分尊重商业规则和法律规则,充分发挥其营利的市场属性,创造更多的价值,才能双赢。
【作者简介】
律师姓名:胡辉
联系电话:13516858571
毕业学校:厦门大学
所内职务:泽大所党委委员、第五支部书记
律师级别:三级律师、合伙人
擅长领域: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东纠纷、投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