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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从申请条件到“史上最重罚单”的警示

发布时间:2026-08-27 10:02:45浏览:12次

简介:管理人登记是展业的“准生证”。本文梳理登记法定条件,以鲲鹏私募虚假记载案、浙江壹诺投资代持案警示材料真实性红线,并揭示登记注销后继续募集的刑事风险。2022年至2025年中基协已注销7400余家管理人,“准入关”全面收紧。

一、登记的法定依据与核心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展业的“准生证”,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须包含“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资本满足运营需要;不少于5名专职员工;高管人员符合任职限制,不得有违法违规记录;内控制度健全;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中基协自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2023年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进一步提高了登记门槛,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不得有重大失信记录,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红线——鲲鹏(青岛)私募案

实践中,仍有机构在申请材料上弄虚作假,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2026年5月,青岛证监局查处鲲鹏(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在申请登记及后续运营中,“提供、报送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潘磊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存在代持出资情形,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私募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与此同时,该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与其他公司存在人员混同。

青岛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实际控制人潘磊、时任法定代表人陆智慧同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代持人朱江汉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这一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信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从业的第一道门槛,任何虚假记载都可能成为日后处罚的导火索。

三、虚假报送与代持的严重后果——浙江壹诺投资案

更为严厉的处罚来自浙江壹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该公司向协会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部分产品投资者资金来源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资金,相关人员为法定代表人代持私募基金产品份额,导致信息报送严重失实。中基协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

四、登记被注销后的刑事风险

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若继续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有私募机构在被中基协注销管理人资质后,继续沿用原模式销售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吸收资金,相关责任人员已被移送司法机关,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追诉。

法院在相关案件中也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属于自律管理,而非行政审批,登记不代表中基协对管理人投资能力及资金安全的保证。登记被注销后,管理人已不具备合法展业资格,再行募集资金并承诺回报的,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五、律师提示

2022年至2025年,中基协共注销740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关”正在全面收紧。对于拟申请登记的机构,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代持;专职员工数量及从业资格必须合规;内控制度须与业务实际匹配,不得形同虚设;财务状况须持续满足运营需求。


🔗 案例链接:

鲲鹏(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青岛证监局〔2026〕20号

https://www.csrc.gov.cn/qingdao/c104028/c7632736/content.shtml

浙江壹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处分〔2026〕33号,2026年1月28日

https://www.amac.org.cn/zlgl/jlcf/scfjg/202605/P0202605085950848266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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