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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辉:时隔一年,公司法修订再次启动

发布时间:2025-06-03 07:40:13浏览:2次

作者:胡辉,厦门大学法学硕士,13516858571(本文2023年1月5日发表于“泽大律师”微信公众号)


 

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公司法修订再无动静。

 

2022年12月27日,时隔整整一年后,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次日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30日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从时间上看,这次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第二次审议,是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22年12月15日)的背景下进行的。加之国家对新冠感染的防控政策做了重大调整,经济形势必将出现新的变化,市场主体亦将作出相应的反馈,因此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也应当反应这一变化,以此彰显公司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作用。

 

 

一、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修改内容回顾

 

2021年12月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2. 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

3. 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4. 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5.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6. 强化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

7.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8. 加强公司社会责任。

 

二、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主要变化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共15章262条,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出现以下几个重大变化: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1.  进一步厘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将一审稿删除的董事会职权的列举规定予以恢复,并且明确股东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

 

2.  完善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相关规定,明确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均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3.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以此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

 

4.  强化公司内部审计职能,进一步明确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资格要求。

 

5.  将现行公司法中被一审稿删除的规定予以恢复。

 

(二)进一步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1.  完善失权股权的处理方式,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失权后,失权股权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删除了一审稿中“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条件限制,股东出资责任加重。

 

3.  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在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规定,使股东转让股权“甩锅”将成为历史。

 

(三)进一步完善董事责任

 

二审稿规定,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二审稿增加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此降低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1. 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

 

2. 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

 

3. 明确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披露义务,禁止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4.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五)进一步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

 

1. 将一审稿“第六章 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调整为第七章,同时将章名改为“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衔接,为了避免重复,该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二审稿中予以删除。

 

2. 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因此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企监事会改革的要求。

 

3. 强化国家出资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六)增加公司强制注销制度

 

二审稿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司注销难和“僵尸公司”大量存在的问题,股东将公司“放着不管”,另行成立新的公司重操旧业的现象将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当然,公司被强制注销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三、结语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可以说公司法修改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2021年12月公司法一审稿公布之后,我们写了一些列文章分析了以下亮点:

 

①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变化

② 电子营业执照

③ 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④ 一人公司制度的变革

⑤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制度

⑥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⑦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⑧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⑨ 股东可以查询公司会计凭证

⑩ 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我们将针对二审稿的重大变化逐一撰文进行分析,一方面深度了解这些变化背后的理论依据、实践背景、未来影响,另一方面也为未来我们服务客户做好充分准备。


 

【作者简介】

 

律师姓名:胡辉

联系电话:13516858571

毕业学校:厦门大学

所内职务:泽大所党委委员、第五支部书记

律师级别:三级律师、合伙人

擅长领域: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东纠纷、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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