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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辉:“夫妻店”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05-23 10:21:00浏览:22次

作者:胡辉,厦门大学法学硕士,13516858571(本文2021年6月17日发表于“泽大律师”微信公众号)

 

一、基本案情

 

魏某与刘某是夫妻,2005年两人接手一家公司,成为公司股东。丈夫魏某持股51%,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任法定代表人,妻子刘某持股49%,担任监事。

 

2008年,魏某患病治疗,授权刘某代行执行董事权力。后来,两人夫妻关系恶化,魏某收回权力,重新主持公司。魏某发现刘某主持公司期间公司的财产大量减少,魏某认为刘某未经法定程序侵占公司大额财产,损害了公司利益。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09年至2014年间,刘某从公司取走资金400余万元,除领款单外,无费用报销凭证及其他证明。

 

2018年1月,公司在魏某的主持下,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起诉刘某。刘某抗辩认为,两人系夫妻关系,刘某经营管理公司期间的所有行为均是受魏某指示、安排,并经过魏某认可,且很多资金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二、股东的主要举证途径

 

一审法院未采纳刘某的抗辩意见,判决刘某返还公司资金27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本案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系公司基于股东刘某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审理范围应当为刘某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刘某与魏某的夫妻关系是与本案不同的另一法律关系,刘某因本案所产生的债务完全可以在其处理与魏某的婚姻关系问题中另行解决。

 

三、“夫妻店”的特征分析

 

(一) “夫妻店”的法律土壤

 

公司是营利法人,一经登记就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此种独立不仅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的资格独立,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民事活动,更表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股东私自占有。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公司最本质的特征。

 

每年都有大量新公司注册成立,其中相当大一部分公司的股东是夫妻二人,即人们常说的“夫妻店”。人们创业尤其是家庭创业可以选择的方式很多,比如设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挂靠他人经营等,每一种方式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之所以很多人选择设立“夫妻店”公司,一方面是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给创业者提供了一个保护罩,能免于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避免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弊端;另一方面,夫妻二人作为公司股东,能避开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

 

换言之,公司的有限责任使“夫妻店”成为家庭创业最好的承载方式,即使失败,也有法律的防火墙,可使股东免于倾家荡产,保护了人们创业的积极性。

 

(二) “夫妻店”的特点

 

“夫妻店”中,公司的股东既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又是家庭中的伴侣关系,很难将这两种关系截然分清,角色容易混淆。由于股东间的这种特殊身份关系,夫妻二人在公司经营期间作出的决策,很难说完全是一人所为,即使是一人作出的决策,另外一人基本也不会提出反对意见,股东之间相互掣肘的概率极小。

 

然而,当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涉及公司财产分割时,夫妻矛盾不可避免地演变为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方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另一方,表面上是代表公司主张权益,实质上是在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准备。

 

(三) “夫妻店”的法律风险

 

“夫妻店”在目标一致、利益一致、决策灵活等方面具备优势,但也容易陷入一些法律风险:

 

第一,容易沦为“实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共同创业,容易将公司和股东混为一谈,公司与股东不分家,尤其是资金上你我不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件中认为,“夫妻店”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因此“夫妻店”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院的这一观点,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一人公司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就“夫妻店”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打开了一道缺口,增加了股东的风险。

 

第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对“夫妻店”的生死影响巨大

 

“夫妻店”以良好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婚姻关系出现危机甚至是离婚,必然涉及公司股权分配,严重的甚至导致公司解体。在公司财产不多而股权不值钱时,一方股东就可能像本案魏某一样,不要求分割股权,而是以公司名义向另一方股东提起诉讼,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预备工作。

 

本案刘某败诉后,又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经过旷日持久的争斗,公司最终被法院判决解散。

 

四、本案的启示

 

2018年,公司对刘某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刘某于同一年8月也对魏某提起了离婚之诉,2019年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该案引发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双方均参与经营的“夫妻店”,离婚纠纷中原告常常提出分割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被告则跳出婚姻法框架,利用公司法律制度进行反击,以公司名义对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目的是为离婚纠纷助力。

 

第二,公司股东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影响法院对于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股东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如一方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仍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一方因损害公司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股东对公司的赔偿或者返还财产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在双方处理婚姻关系时按照婚姻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不能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同,否则就会错误地将公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与公司法律制度相违背,也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夫妻店”是社会创业大潮中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对社会发展、增加就业、家庭富裕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可谓不大,但为了避免各种法律风险,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制度,防止因婚姻关系而导致公司崩溃和无谓的公司内斗。


 

【作者简介】

 

律师姓名:胡辉

联系电话:13516858571

毕业学校:厦门大学

所内职务:泽大所党委委员、第五支部书记

律师级别:三级律师、合伙人

擅长领域: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东纠纷、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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